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X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X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村X栋X楼X号。
被告XX市南明区恒利达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X号逸彩馨苑X幢二单元X层X号。
负责人陈X,该户户主。
本院受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市南明区恒利达工程机械租赁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伍峻民
二○○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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