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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去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秦某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07年11月2日,王XX、海光俊(二人另案处理)为争夺南阳市梅溪宾馆门口由南阳发往郑州的客运线路,与同在该处经营该线路的孙XX等人发生纠纷。王XX便策划纠集手下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和海光俊、王某某又召集河街的回民于次日到梅溪宾馆滋事殴打对方,被告人李某某受叶某某的指使喊来李XX、靳XX二人(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参与打架。

11月3日上午7时许,王XX、王某某、海光俊与纠集来的叶某某、李某某等以及河街回民多人,分乘车辆来到梅溪宾馆门前,王XX、王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孙XX雇佣的孙XX、王XX、李XX、孙XX、石XX等司售营运人员进行殴打,致孙XX、王XX等五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孙XX的伤情构成重伤,王XX的伤情构成轻伤,李XX、孙XX、石XX三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妨害公务罪

2007年1月8日晚上11时许,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治安大队、东关派出所民警在南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消防支队民警的配合下,到位于南阳市X街X号的王XX家中抓赌。参与执法的民警刘XX、张X、刘X等进入现场后将多名参赌人员当场控制。而被告人王某某和海光俊随即组织不明身份的人员,以暴力方式撕打、辱骂执行公务的民警,将民警刘XX、张X打伤,并把当晚参赌人员全部放走。后又煽动周围的居民围堵执行公务的民警不让离开,时间长达一个小时之久,将执行公务的警用面包车豫R警2711强行扣下。经法医鉴定刘XX、张X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另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仅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民事部分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全额赔偿,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07年11月2日,王XX、海光俊(二人另案处理)为争夺南阳市梅溪宾馆门口由南阳发往郑州的客运线路,与同在该处经营该线路的孙XX等人发生纠纷。王XX便策划纠集手下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和海光俊、王某某又召集河街的回民于次日到梅溪宾馆滋事殴打对方,被告人李某某受叶某某的指使喊来李XX、靳XX二人(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参与打架。

11月3日上午7时许,王XX、王某某、海光俊与纠集来的叶某某、李某某等以及河街回民多人,分乘车辆来到梅溪宾馆门前,王XX、王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孙XX雇佣的孙XX、王XX、李XX、孙XX、石XX等司售营运人员进行殴打,致孙XX、王XX等五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孙XX的伤情构成重伤,王XX的伤情构成轻伤,李XX、孙XX、石XX三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07年11月X号左右早上7点多,我去看我女儿,打车经过梅西宾馆,见到王XX,好多人站在门前,我就下车…有个女的上去撕扯王XX,把他的项链扯掉了,王XX动手上那个女的几巴掌,我就上去朝那个女的脸上扇几巴掌…旁边有几个年轻人打这个女的,把这个女的撕扯倒在地上,我又朝她身上踢几脚…打一会后来我们停手不打了,不知道李某某又上去打那个女的,把她打倒在地,旁边的年轻人又上去踢她几脚…这次我没动手…那天我还打个男的,四十多岁,那个男的上来搂着我说有话好好说,我说谁跟你是兄弟,就扇了那个男的几巴掌,李某某、叶某(叶某某)还有一群人就上来打那个男的,踢了几脚…在场的还有海武,我打那个女的时候,海武也上去打那个女的啦,扇她几嘴巴,朝她身上踢几脚…我以前害怕,想着不交代能蒙混过关,现在我想清楚聊,主动把事情讲清楚,争取宽大处理,今天我说的都是实话,以前我没如实说。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7年11月X号晚上,叶某(叶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喊几个人第二天到梅西宾馆打架,说是为王XX车上的事,我就把靳XX喊上…因为叶某(叶某某)就是王XX手下的人…到梅西宾馆我见到李XX、叶某(叶某某)、海武、王XX、王某某、毛峰,别的不认识,有社会上的年轻人,都是做大巴车去的,王XX和王某某是坐轿车去的…没一会就打起来,王XX、王某某、海武、叶某(叶某某)几个人先去打…年轻人也上去打…我看见一个30多岁女的和王XX撕打,我就上去给了那女的一巴掌,王某某和李XX也上来打这个女的…王XX和王某某打了对方的男的,叶某(叶某某)和海武也跟着打,还有些男的也上去打对方,当时场面乱糟糟的。王XX当时穿个西服,戴了个大金链子…王某某穿了身夹克…后来听说是王XX、王某某为了客运班车于对方争生意才找人打对方的。

2009年9月14日是巡警支队的张松涛带我来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的。2007年11月2日,我朋友叶某(叶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XX、王某某明天在梅西宾馆有事,让我找两个帮手到河街集合。2007年11月3日早上,我带上李XX、靳XX来到河街,两辆依维柯已经坐了不少人,有老太太、老头、妇女和年轻人,大多都带着回民的帽子。叶某(叶某某)和王XX坐本田车,大巴车上也有十几个带回民帽子的人,海武招呼我们三个坐上依维柯,还对车上的人说一会打架老头老太太先上,打不过年轻人上…车队有王XX的本田车带头,到梅西宾馆后,海武指挥我们到门口,那有一个大巴车还有三个女的几个男的…王XX和王某某指挥着来的人打大巴车上的人…我到更后,看见一个穿黄某服女的把王XX的项链扯断,我上去扇她一嘴巴,接着王某某、李XX也上去拳打脚踢那个女的…王XX和王某某、叶某(叶某某)也是拳打脚踢那边的人,不管是男的还是女的,具体咋打的我看不清。

3、同案犯叶某某供述:我来投案,2007年11月2日晚,河街的王XX、海武告诉我说明天6点来河街…王XX说梅西宾馆有人和他们争客运线路,明天找人打争线路的人。王XX让我再找几个人一起去,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带几个人到河街南头集合…李某某带着李XX还有一个也在…王XX、海武、王某某让来的人分坐在依维柯大巴车上,王XX、王XX、我坐在本田车上…到梅西宾馆后,王XX带头,车上的人下来几十个围到路南…王XX、王某某等人上去用拳脚打几个人…我看见王XX和一个女的撕打,女的把王XX的项链扯断了…王XX就打这个女的…又过来一个女的骂,李XX上去打那个女的…王XX、王某某也上去打那个女的,很快把那个女的打倒在地,那个女的起来还骂,李XX、王某某又上去打…最后王XX让来的人上车离开…我在现场就推了一把抓王XX的女的,没有把她推倒…因为王XX叫我和他领的人一起到现场帮王XX,所以我就上去推那个女的啦。

4、同案犯海光俊供述:2007年11月2日我和王XX合伙承包了宛运高客的两辆中巴车,2007年11月2日早晨8点,我到梅西宾馆门口看我承包的客车的发车情况,车被7、8个人拦着…X号我看见又被人拦着,有个三十多岁的女的把标示牌给推倒对着骂,拽着我的合伙人王XX的领子骂,当时我去上厕所啦,我不知道也没看见打架。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XX陈述:2007年11月3日早上7点20分,我看见梅西宾馆门口围了一大群人,有几个人在打我的母亲石XX,我忙上去,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黑夹克,中等偏胖,一拳打在我左眼上,接着不知道谁朝我胸前踢一脚,我就晕倒在地上了…

一个30多岁的男的朝我额头就是一拳,又朝我肚子上跺一脚,我就倒地了…觉得昏昏沉沉…我当时是上去拉架的,没有防备,没注意那个人长得啥样,只注意到他脖子上带着根金链子…

我见到几个三十多岁,胖胖的男的,脖子上有根金链子正在撕抓我的母亲石XX,我就上去护,这个男的就一拳打在我的左眼上附近,一拳就将我打的脸朝上,仰到在地上,头也碰着地啦,当时我就觉得头晕乎乎的…这份会谈记录确实是我签的字,当时王某峰找到我,只是简单说了几句话,细节方面没有说清,而且会谈笔录写好,我也没有细看就签字了,今天我说说的是事实的全部,以我今天说的为准。

2、被害人王XX陈述:我们的班车一直停放在梅溪宾馆门口,昨天又有车在我们这里抢生意,为此事昨天就发生了纠纷,今天早上就围过来一群人,接着就把我打倒在地,用脚踢我…打的我不能动弹…打我的人昨天见过一个叫王某某的,我是昨天才知道的,他领的人。

当时我见很多人在旁边站着,我就往售票处走,快走到时,旁边有人骂我,我不知道什么事,就回骂,这时那个人就上前打我一拳打在我脸上,把我脸打流血了,跟着旁边的人就上来一群人,其中就有我在以前辨认出来的人,辨认出来的那个人先朝我脸上打,跟着那群人就上来用拳头朝我身上、脸上打,把我推倒在地,围着我朝我身上踢,打一会那些人不打了…我就爬起来,我对辨认出的那个人说,小子我认识你了,刚说完,那个人又上前用拳头朝我脸上打,跟着又用脚踢在我肋骨上,把我踢到在地,辨认出的那个人就和旁边的一群人围着我打。

3、被害人石XX陈述:昨天我儿子孙XX为发车和别的车发生矛盾。今天(2007年11月3日)我去,看见一大群人在打我的儿子和闺女,我上去护,也挨打啦,拳打脚踢踩头发我没有外伤,就是头疼、恶心、身上乱颤。

4、被害人李XX陈述:我在孙XX等人的中巴车招呼,2007年11月3日早上,我看见中巴车前围有好多人,我就上去问咋啦,一个男青年拽着我,我把推倒在地,几个人就上来踢我…对方百十个人,老头老太太都带着白帽子,年轻的没带帽子,我听见有人在问“秀军还打不打”。

我看见他们围着孙XX、石XX乱打,我就上去问咋啦,被人拽到,一群人上来对我拳打脚踢…等他们不怎么打了,我起来看见打我的有一个戴着金链子的,站着,我就上去拉他的领子…他一拳打在我眼窝上,一群人又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我听见有人问那个金链子“秀军还打不打”金链子说撤…就没在打了…

5、被害人孙XX陈述:…我哥孙永俊和杨XX合伙买了辆中巴跑郑州…我早上到梅溪宾馆门口,车上有司机司XX,我哥和杨XX在票房那里站着…7点20时左右,过来3、4辆车,下来百十个人,有老头、老太太、年轻娃…他们到我们面前,3、4个年轻娃抓住我的领子把握我按倒在地上,朝我身上踢几脚,我被打的迷迷糊糊的,还见他们打我妈…对方都是河街的回民,带着白帽子…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孙XX证言:…2007年11月3日早上,我到梅溪宾馆准备发车,刚到车跟前,王XX、王某某等人就上来打我,后来我妈过来,他们又打我妈…现场很乱,王XX、孙XX、孙XX、李XX都被打了…具体咋打的我没看清…

当时我见河街的王某某领着一群人就往我身边走,王某某说打,王某某就和王XX就开始打,拳打脚踢,还有几个年轻娃我不认识,也开始打我,将我打倒在地,我被杨XX扶起,王某峰看见啦,他认识我,上来阻止别人打我…我站在一边,发现王某某、王XX一群人围着我妹子孙XX打,也是拳打脚踢,我就报警…又看到李XX在拉孙XX,这群人又开始打李XX,也是围着拳打脚踢,我妈石XX看见来劝,这群人把我妈也打了…我弟弟看见我妈挨打,就往现场跑,王XX、王某某、冬冬又上去对我弟拳打脚踢,将我弟弟打伤了…王XX在打我小姨子被我小姨子李XX抓伤了脖子…王XX和王某某带着三十多个娃对王XX拳打脚踢。

我妹子将宛运的上车牌往旁边挪一挪,王XX就上来挪,我看事不对,我就上前,感觉有人朝我头上背上打,我扭头一看,看到王某某与另外几个人在打我,杨XX将我拉到一边,我连忙报警…我打电话看见石XX、孙XX、李XX几个人被围着打,王某某、王XX等人也在参与打,场面很乱,我也没看清,具体怎么打的,报完警,我就向西走,到车票房,给王XX打电话,等我出来,已经不打了,我见到孙XX在烟酒店桌子上趴着,眼睛肿着,已经昏迷啦…杨XX说王XX正被打,我又看到王某某及另外十几个人正在用拳头打王某红,并将王XX打到在地,并围着王XX打…王XX站起来在哪里骂,并指着一个人说我认得你拉,说完那个人就上前打王XX,王某某和另外的人也都上去围着打王XX,再次把王XX打倒在地…孙XX打到我没看见,我是事后听别人说是王某某、王XX将孙XX打伤的,我在2007年11月10日公安问我的时候,我想着别人说的也是事实,就直接说是王XX、王某某等人将孙XX打伤的,我也没在意是谁对我说的。

2、证人谷XX证言:…来的一群人岁数大的戴着白色圆帽子,中间还过来一个穿西服的,带着金链子的高个男的,他来后一群人都围在他身边…那个金链子带着一群人上去打黄某发的女的,把她摔倒在地,又上去扇她嘴巴,其余的人上去拳打脚踢…这是有人上去拉那个女的,谁拉谁挨打,又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被他们围着打,乱踢乱踹…停手三两分钟,从梅溪宾馆西边走来一个女的,穿红色皮上衣,金链子还有一个穿红色夹克,个子不高的男的,领着一群人上去就打那个女的,说那个女的骂他们了,金链子上去扇那个女的一嘴巴,红夹克和其余的人拉着女的头发乱踢乱打,把那个女的也打倒了…一个老太太上去拉,也被打一顿…

…我还记得有个男的被打倒在地,也是金链子领着人打的,把那个男的打倒在地,金链子与其他的人围着倒地那个男的身上乱踹。

谷XX辨认笔录2007年11月14日,辨认出X号(王XX)为戴金链子、大个子的人,X号(王某某)为低个子的人。

3、证人曾XX证言:…我当时见孙XX旁边站个女的,另一边停有两辆中巴车,这个女的对中巴车的发车牌发生纠纷…这时我看见一个三十多岁,中等身材,脖子上有根金链子的男的,上去将女子摔倒,接着一群人上去围住她乱踢…当时孙XX在车边站着,有个三十多岁胖男的上前将孙XX的胸口打了一拳,后来有人劝,老孙也没挨打…后来我见孙的弟弟出来走到梅溪宾馆门口的路上,我见有群人围住他乱踢…打完我见他弟弟捂着头走回来,走的不太稳…过一会我看见有个女的打着手机说快来人,这时一个穿紫红色上衣的四十多岁,个子不高的男子走到这女人身边,推她一下,紫色上衣的男的就上去扇她一嘴巴,又冲上来一个年轻娃上来将那个女的打倒在地,开始乱踢乱打…这个穿红衣的男的又是打人又是骂人…

…看到金链子高个子的男的先一拳打在孙XX的左眼上,把孙XX打的躺倒在地,之后又上去朝他身上踢,穿红夹克的那个人以及另外的几个年轻人一块上去围着孙XX乱踢乱打,打一会就不打了…当时不想说的原因是害怕报复,没敢说清

曾XX辨认笔录2007年11月14日,辨认出X号(王XX)为大个子戴金链子的人,X号(王某某)为低个子的人。

4、证人尹XX证言:2007年11月3日早上我接到妻子王XX的电话说叫王XX、王某某打了,我就去现场,看见王XX、王某某、冬冬,我认识这几个人,我没敢下车…我问孙XX谁打的,孙XX说是王XX喊人打的…

5、证人杨XX证言:…我看见宛运来了四辆中巴车,梅溪门口有好多年轻人在晃荡,孙XX、孙XX、石XX、李XX在梅西宾馆门口站着…后来看见几十个人围住孙XX、李XX、石XX、孙XX殴打,一群人乱踢乱打,孙XX的弟弟开糖烟酒,还没到地方就被人打倒…后来王XX也被打了…谁打了我不认识,孙XX说打的人有一个叫王XX,还有一个穿红衣服的打的凶,20来岁的年轻娃,附近有人说是靳岗的冬冬…当时动手的有一个穿红夹克的,四十来岁,我见面能认出来…

6、证人司XX证言:…当时在现场岁数大的戴着白帽子,年轻的没带,这些人下车后都围到我的车跟前骂骂咧咧,那些人就把孙XX打倒在地,孙XX、孙XX、石XX、李XX过来劝,几个都被打到,我也说不清谁打的,其中看到孙XX被一个人打在眼上,该人三十多岁,黑夹克,个子不高…

(四)、物证、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2)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第一看守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3、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2010年1月18日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9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经过。

4、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卧)伤鉴(法医)字{2007}X号:证明了伤者孙XX被人致伤头面部,构成重伤。

5、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卧)伤鉴(法医)字{2007}X号:证明了伤者王XX被人致伤构成轻伤。

6、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卧)伤鉴(法医)字{2007}X号:证明了伤者李XX被人致伤构成轻微伤。

7、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卧)伤鉴(法医)字{2007}X号:证明了伤者孙XX被人致伤构成轻微伤。

8、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卧)伤鉴(法医)字{2007}X号:证明了伤者石XX被人致伤构成轻微伤。

9、2008年5月27日和解协议及收据:2008年5月27日被害人孙XX、王XX、李XX、孙XX、石XX得到民事赔偿共计x元。

10、抓获经过:2009年3月19日,郑州市火车站公安局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的经过。

(二)妨害公务罪

2007年1月8日晚上11时许,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治安大队、东关派出所民警在南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消防支队民警的配合下,到位于南阳市X街X号的王XX家中抓赌。参与执法的民警刘XX、张X、刘X等进入现场后将多名参赌人员当场控制。而被告人王某某和海光俊随即组织不明身份的人员,以暴力方式撕打、辱骂执行公务的民警,将民警刘XX、张X打伤,并把当晚参赌人员全部放走。后又煽动周围的居民围堵执行公务的民警不让离开,时间长达一个小时之久,将执行公务的警用面包车豫R警2711强行扣下。经法医鉴定刘XX、张X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5月27日被害人孙XX、王XX、李XX、孙XX、石XX得到民事赔偿共计x元。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揭发犯罪嫌疑人姜XX涉嫌盗窃一案,方城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1日立案。2009年9月3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姜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07年民警在河街抓赌,我不知道,我听说是公安局的人在河街抓丁XX的赌场,是丁XX找的人围攻公安局的…我不知道当天有人把公安局的警车扣下了…东关派出所的人也没有找过我要被扣的警车…我家住在河街X号,我兄弟也在那里住,我们住一块,公安局在河街抓赌的时候我没住河街,我在广厦小区住.庭审中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的证言:2007年1月8日晚上在天景宾馆集合,宋某明局长和王某成大队长进行了分工部署,我们就出发对河街一个赌场采取行动…我们到了河街X街X号的王某某家就是长期开设赌场的的房子…是个三层的民房,后门在温凉河畔…根据分工我是负责三楼控制赌徒的…等我们将赌徒往下带,楼下有人气势汹汹地往楼上去…有5、6个男的,那些人踹门,我们说你们干啥的,我们是公安局的,正在执行公务…那几个人说谁叫你们来的,其中有个人对着我踢几脚…我当时身穿警服…我被踢后就下楼从前门出去…后来那伙人就带着楼顶的赌徒们下了楼,把他们放走了…而且他们把我们大队的警车也开走了…楼下聚有二三百人,把我们围得水泄不通…三楼的有王某某、海武,但是他们没有打我,他们上去把楼顶的赌徒带走了,但是他们带头谩骂我们,还阻止我们带人,我以前在东关派出所工作,认识王某某、海武。

2、证人杨XX的证言:2007年1月8日晚上我参与了河街的抓赌…根据部署我和同事袁XX、郑慎负责行动外围,步行进入,发现河街两边站有许多人,场面比较混乱,再往前看到王某某大吵大闹,骂着说竟敢进他的家,对着身边的年轻娃们说,给我上,给我打…紧接着海光俊也闹着说欺负他们了,不让民警离开,这事给他们一个说法,煽动周围的老百姓组织我们执法,周围聚集的群众一起跟着起哄,阻拦警车不让离开现场…持续混乱长达一个多小时,我们撤退时发现有一辆警车被人拦截下,事后听说我们所长安排人将那辆警车开回来…我在东关派出所上班,很早就认识王某某、海光俊…王某某领着十几个年轻娃是从南边过来到现场的…

3、证人张XX的证言:2007年1月8日以前河街居民区经常有人开设赌场,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我们多次查处无法根治…我们分居向市局汇报,请求市局协助查处河街的赌场…晚上分局牵头,组织分局治安大队、东关派出所、和市局特警支队的民警…11时,全体民警着警服分乘7、8辆警车到王XX家对其家中开设的赌场进行查处…我和民警负责把守前门…刘XX等和市局特警进入院内,我听见院内大声吵吵,有人大骂妈那个X,哪的人在河街撒野,你们是干啥的…之后听见我们的民警说是公安局的,来这里抓赌…但里面的人还在骂,还有人说揍他们,公安局的当球,敢来河街抓人…这时有人把前门打开,我才知道是王某某领着人在院子里大骂民警,高声骂的就是王某某…在他的带领下,有不少群众将公安民警又打又骂…其中刘XX和特警张X被打伤,还见参赌的人员都放走了…之后王某某鼓动着其他在场的群众把我们围在现场不让我们走…围有一个多小时…并且继续对着公安民警进行辱骂,其中一个人还把我们执行公务的一警车开走了…这个过程就是王某某和海武带头煽动的,围攻民警…我很早就认识他们两个…

4、证人张XX的证言:2007年1月8日晚上抓赌,是我带着所里的民警袁XX、杨XX、周建华等干警以及分局治安队的王某成带领治安队的张XX、刘X、刘XX等以及市局特警支队和消防支队的同志…我到达河街南头,就听见有吵闹声,赶紧带领到门前,赌场就在王XX家,我赶到时,特警队、治安队的同志已经进入赌场,并将来赌人员都控制到了王XX家三楼,但赌场门前王某某、海武两个人在大骂门口的其他民警,很快他们的骂声引来许多围观人员,造成现场十分混乱…接着又从海武出来十几个娃,都冲进赌场,很快三楼一片混乱,原来民警已控制的十几个人员都冲出来向河街北逃跑…我发现刘XX、张X被打伤…王某某、海武及刚才的十几个娃站在门口大骂民警,到他们这里抓赌,骂那个X…我们的民警已经无法执行公务…王某某、海武两个人又强行拦下治安队的警车,没办法只好弃车撤离,前后总共持续1个多小时的时间…第二天我派袁XX去河街从王某某手中把他们扣的警车要回来…

5、证人袁XX的证言:…我进入河街看到王某某家门口聚集了好多戴白帽的回民,张XX所长等人在那里站着,王某某在那里乱骂,有民警陆续从王某某家里出来…当时场面很混乱,领导决定先撤离,走的时候,一辆面包警车就停在河街的清真寺门口,但王某某喊着不让走,那些回民就堵在车前,张XX让我去找王某某说说让车开走,我到王某某告诉他,不让车走是不对的…王某某不同意…车就被扣在那里…第二天张XX让我去找王某某,把警车开回来,开始他不同意,最后王某某同意我把警车开走…我在05年包片的时候就认识王某某。

6、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1月8日晚上在河街抓赌现场的情况。

7、证人张XX的证言:2006年底有一天夜里,我也跑到王某某的赌场看,当时有三十多个人,在王某某的家里一楼北有个场来牌九,宛城治安队的到河街王某某的赌场抓赌,当时王某某、海武在哪里吵吵嚷嚷,反正吵着闹着不让公安局抓赌,咋闹的时间长了,记不太清了…治安队弄的很难看,人也没带走…

(三)书证

1、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卧)伤鉴(法医)字{2007}X号:证明了伤者刘XX被人致伤构成轻微伤。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卧)伤鉴(法医)字{2007}X号:证明了伤者张X被人致伤构成轻微伤。

3、南阳市第一看守所证明及方城县公安局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立功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另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二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五名被害人已得到足额民事赔偿,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均辩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人员的纠集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从犯,故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1年9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吉祥

审判员姜南

审判员王某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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