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昌西继电梯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昌西继电梯有限公司(原名许某许继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许昌西继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昌西继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西继电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7月6日签订一份电梯供货合同,合同总额x元,订购数量4台。根据合同约定,现所有电梯已经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尚欠原告电梯款x元。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产品订货合同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订购原告电梯四台,总价款为x元;二、电梯收货签收单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电梯,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三、核算项目明细帐一份,证明目的:被告已支付大部分货款,已付x元,下欠x元,最后一次付款日期为2007年7月23日;四、被告的工商登记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五、原告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目的:原告的名称变更登记情况。

对原告所提供的第一、二、三、四、五份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单价为x元,型号为x-S01的电梯四台,合同总价款x元。约定付款方式为需方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预付x%,即人民币陆万捌仟肆佰元汇入供方帐户,提货前20天需方将货x%,即人民币肆拾柒万捌仟捌佰元整汇入供方帐户,供方在确认货款到帐后发货。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10日内需方将货x'y26%,即人民币壹拾万贰仟陆佰元整汇入供方帐户,余款5%自验收合格后,一年质保期满,10日内需方付清余款。需方在产品交货期之日起60天内未按合同要求付款,供方将视作需方违约。违约责任的约定为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或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违约方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滞纳金......,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庭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将被告所需电梯交付给被告,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被告分三次于2005年7月31日付款x元,2005年10月30日付款x元,2007年7月23日付款x元,共计支付货款x元,仍下欠货款x元至今未付,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许昌西继电梯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由许昌许继电梯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额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额。本案的被告购买了原告的产品,理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价额,而被告拖失原告的部分货款至今未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期间违约金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昌西继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数额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从2007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毫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永昌

审判员:杜捷

审判员:菅卫华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聂战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