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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24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阳某,女,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男,

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阳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仕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5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6日过门同居。怀孕后于1987年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相骂,甚至打架,尽管如此,1989年夫妻共同修建了一栋四扇三间红砖住房。到了2003年,原告为了孩子和清偿债务,到隆回从事打工挣钱,可被告不但不理解原告,反而认为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导致原、被告感情恶化,自2003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到2004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然分居。2006年元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由于原告忘了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法院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现在是第三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价值10万元的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分割。

被告没某。

经审理查明:1985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农历12月26日按农村风俗过门,以夫妻名义同居。1987年6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肖某某,该小孩现在东莞打工,X年X月X日生男孩肖xx,该小孩也在外打工。2003年7月原告来隆回县城打工,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2004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仍然持续分居。2005年12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忘了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院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此后,原、被告仍然一直持续分居至今。原告于是于2011年3月15日再次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嫁妆被火烧了;1999年至2000年,夫妻共同修建一座四扇三间红砖住房,现价值10多万元;在庭审中,原告声明将该房屋平均分割,自愿将应得份额赠送给男孩肖xx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某其他共同财产,没某共同债权债务。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组织调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双方身份证明,证明了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登记资料,证明了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3、(2005)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了2003年7月原告来隆回县城打工,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2004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4、(2006)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了2005年12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院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5、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罗新娥、曹美连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了原告两次起诉离婚未果,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等事实。

本院认为: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两人于2003年分居,夫妻关系发生了裂痕。原告曾于2004年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仍然没某和好。2005年12月,原告再次诉诸本院,因原告忘记了开庭时间未到庭,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之后两人还是没某和好,一直持续分居至今的时间早已满两年,原告第三次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这足以说明原、被告再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声明共同财产即房屋平均分割,自愿将应得份额赠送给男孩肖xx所有,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尊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阳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即房屋平均分割,原告阳某自愿将其应分得的房屋份额赠送给婚生小孩肖xx所有,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邵阳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湘南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志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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