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某因涉嫌贪污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2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九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苏某某以“是挪用,不是贪污;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没有外逃,应认定自首”为由,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9)周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维持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苏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依法报请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0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苏某某在其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淮阳县支行太昊陵储蓄所上班时,窃取本所库存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潜逃。苏某某丈夫杨××得知消息后,于当晚将筹借的10万元交于储蓄所。2001年3月23日苏某某到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同年6月16日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苏某某犯贪污罪提起公诉,7月3日淮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判前苏某某外逃。2008年9月25日苏某某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曹××、刘××、陈××、刘×、张××、王××、杨××等人的证言,淮阳县农业银行、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淮阳县人民法院(2001)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发当天苏某某亲属得知情况后,便筹款10万元当日归还了农行,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仍属偏重,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经复核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款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携款潜逃,并挥霍了部分赃款;其亲属虽代为退赃,但该退赃并非苏某某本人意愿;苏某某投案后又逃跑,无明显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不同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刑终字第X号以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刑事判决;

二、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琦婷

审判员吴金鹏

代理审判员朱佩霞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梁赞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涉嫌 犯罪 贪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