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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龙章松遗孀。

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继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1年9月14日,本院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黄某诉称,2007年8月5日,被告杨某乙之夫龙章松(已于2008年6月因病死亡)因修建房屋和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龙章松及其家属分四次还款5.1万元,至今尚欠24.9万元未还。龙章松死亡后,其财产已由被告继承,其两个儿子已放弃了继承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却要原告向法院起诉,并同意来法院调解,故原告只好提起诉讼。综上所述,龙章松向原告借款时被告是同意的,该债务属被告和龙章松的夫妻共同债务,且财产也已由被告继承,故原告的借款应由被告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4.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现在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5日,被告杨某乙之夫龙章松向原告黄某借款30万元用于修建房屋和做生意,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的现金叁拾万元整是实(借款期限为壹年)”。2008年6月23日,龙章松因病去世。龙章松过世后,其家属于2008年8月至12月分四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5.1万元,至今尚欠24.9万元未还。

另查明,龙章松的父母已先于龙章松去世,龙章松生前与被告杨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东山街上农贸市场门口的四层砖房一座,位于东山村X组的四排三间木质正屋、仓楼各一座、位于东山村X组的木材加工厂一个。龙章松生前与被告杨某乙生育二子,即龙开锋、龙开雨,龙开锋、龙开雨已放弃对上述财产中属于龙章松的应占份额、现已转化为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杨某乙偿还原告黄某借款24.9万元,限2011年9月17日之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被告杨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陶继稳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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