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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

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村民。

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诉讼期间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杜某某所有的豫x货车,现被告杜某某提供了储蓄存单(户名为张××、和××)二份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货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某某提供了存单两份作为担保,存单所有人张××、和××二人也明确同意以该存款为被告提供担保,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应当对存单上的储蓄数额进行保全、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张××在西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存款x元整,帐号为x。

冻结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华县支行的储蓄存款x元,帐号为x凭证号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国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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