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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徐某某、孙某丙、孙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乡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关堤乡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徐某某、孙某丙、孙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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