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等八人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200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2010年2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又名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戊,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赵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王某某、牛某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赵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王某某、牛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2月22日,被告人梁某、赵某、张某乙先后在扶沟县城中汇大酒店、东关清沁浴池(土产公司院内)、中汇酒店对面音乐广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百家乐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牛某戊先后受雇收受赌资上分,为参赌人员服务;被告人王某某在音乐广场赌场内维修机器(赌博机)及每天的记账工作,为赌场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条件。该赌场于2009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扣押十台百家乐游戏机并予以销毁。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被告人梁某、赵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王某某、牛某戊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黄某己等人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4)物证,被查封的赌具(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赵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王某某、牛某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赵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王某某、牛某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赵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王某某、牛某戊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我是投案自首,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张某乙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我是投案自首,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牛某丁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我是提前走了,主动不干了,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丙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牛某戊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2月22日,由被告人梁某提供百家乐电子游戏机十台,赵某、张某乙负责租赁场地、雇佣人员,利润由三人负责分配,先后在扶沟县城中汇大酒店、东关清沁浴池(土产公司院内)、中汇大酒店对面音乐广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百家乐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牛某戊先后受雇在赌场内收取赌资。被告人王某某受雇在音乐广场内维修机器及负责记账。该赌场于2009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收缴十台百家乐游戏机,已经销毁。

另查明,2010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梁某、赵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王某某、牛某戊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杨某某证明,陈某某让张杰在扶沟县清沁洗浴中心放过百家乐游戏机。(3)证人李某某证明,他在扶沟县土产洗浴中心、中汇大酒店洗浴中心、音乐广场玩过百家乐游戏机,输有五万多元,老板是赵某、收钱上分的有刘某某、牛某戊、张某丙。(4)证人王某某证明,在音乐广场内有百家乐游戏机,何某某玩时输有4000多元。(5)证人曹某某证明,2009年春节前,在扶沟县土产洗浴中心玩电子游戏输掉200元钱。(6)证人黄某己证明,2009年春节前,在扶沟县土产洗浴中心和音乐广场玩过电子游戏。(7)证人郭某某证明,刘某某在扶沟县土产洗浴中心和音乐广场二楼电子游戏厅帮忙干过活。(8)书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扶沟县音乐广场扣押百家乐游戏机10台、主机一台。抓获经过、交接手续,证明梁某的抓获时间是2009年11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郑州少管所犯罪档案资料,证明张某乙的判刑和释放时间。梁某等人的户籍证明。记账本,证明开设赌场的输赢记录。(9)物证,百家乐游戏机照片。x%视听资料,证明在音乐广场查获赌场的经过。x%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三份,证明记账本上的字迹和签名是被告人牛某戊、张某丙和王某某所写。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杨某某证明。2007年阴历12月份,在扶沟县中汇大酒店玩过百家乐游戏,老板是赵某,与本案查明的开设赌场的时间不一致,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赵某、张某乙设置电子游戏机,租用场地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王某某、牛某戊明知赌博违法,仍在赌场内收取赌资、维修机器、上分记账、帮助赌场运营,八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八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赵某、张某乙提供赌具、租用场地、安排租用人员、参与利润分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丙、牛某丁、王某某、牛某戊不参与利润分成,只领取工资报酬,帮助赌场运营,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

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

被告人张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4月11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

被告人牛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4月10日止。)

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

被告人牛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7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某喜

审判员张雪良

审判员林文俊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高慧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