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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原审被告程某,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宏达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岳中民三某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兴华,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住所地(略)。负责人杨某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略)。委托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宏达运输队,住所地(略)。

负责人曲某,该运输队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肇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湘阴分公司),原审被告程某,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宏达运输队(以下简称宏达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11)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定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某、代理审判员刘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1日6时许,程某驾驶牌号为黑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湘阴县X村路段时,其车箱顶部将电信湘阴分公司所有的架设在该路段的杆线等挂断,造成电信湘阴分公司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4月8日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未将电信湘阴分公司列为当事人,未划分其事故责任。事后人保财险肇东支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定损。2011年5月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委托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黑x号车辆刮坏湘阴县X村电信损失价格作出了岳价车认字(2011)第X号鉴证报告,认定该地段电信所有损失为x元。另查明,事故车辆黑x号和黑x挂分别在人保财险肇东支公司投保了30万元和5万元第三某责任保险,且均有不计免赔特别约定,其交强险未在该公司投保。事故车辆黑x号和黑x挂系程某所有,挂靠宏达运输队,并以宏达运输队的名义上牌登记。在审理过程某,法院根据电信湘阴分公司申请,于2011年6月30日将事故车辆黑x号和黑x挂予以扣押,于2011年7月6日根据程某的申请解除扣押,同时对事故车辆的登记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6个月。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1、电信湘阴分公司损失的确定;2、电信湘阴分公司损失的承担。(一)关于电信湘阴分公司损失的确定问题。电信湘阴分公司主张某损失为x元,其中包括x元鉴定费,但经庭审核实该x元鉴定费并非电信湘阴分公司支付,应当剔除,其余损失应以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证报告为准,确定为x元。故电信湘阴分公司的损失确定为x元。(二)电信湘阴分公司损失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电信湘阴分公司的损失应当首先由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电信湘阴分公司在本案中未向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主张某利,故其损失应当首先剔除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的部分即3611.60元(黑x号和黑x挂两个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为4000元,考虑另案广电线路X元损失,按比例该案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确定为3611.60元),该损失可由程某直接予以赔偿,程某赔付后可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追偿。电信湘阴分公司其余损失x.40元应当根据电信湘阴分公司与程某各自责任大小、过错程某予以分担。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虽然认定程某负全部责任,但未考虑电信湘阴分公司架设的杆线是否规范、合符标准,法院认为电信湘阴分公司架设的杆线过低也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从庭审核实的情况看,电信湘阴分公司的杆线于1997年架设,后杆线架设处的路面因为硬化而抬高,杆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自然减小,电信湘阴分公司未将杆线及时提升,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电信湘阴分公司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确定由其自行承担20%即x.08元,由程某承担80%即x.32元。又因为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肇东支公司投保了第三某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程某承担的损失x.32元应当由人保财险肇东支公司在第三某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某、第一百三某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某条之规定,判决:一、电信湘阴分公司架设在湘阴县X村路段的杆线因交通事故受损,其损失确定为x元;二、电信湘阴分公司的损失x元由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611.60元,其余损失x.40元由人保财险肇东支公司在第三某责任险范围内赔偿80%即x.32元,由电信湘阴分公司自行承担20%即x.08元。以上应付款项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425元,财产保全费x元,共计x元,由电信湘阴分公司负担3777元,程某负担x元。

宣判后,人保财险肇东支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电信湘阴分公司是本案危险源的管理者,其疏于管理、线路过低使得本次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电信湘阴分公司答辩称:本案中根据湘阴县交警部门的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线路架设不符合标准,原判在没有充足的证据下改变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已充分保护了上诉人的利益,被上诉人只是为减少诉累,尽快结案才没提起上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程某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宏达运输队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电信湘阴分公司的损失应如何分担。本案中根据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程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遇险措施不力。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以后,肇事者程某东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且在一审开庭期间人保财险肇东支公司亦表示肇事者程某东存在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人保肇东支公司虽然提出电信湘阴分公司的线路过低,疏于管理是本次事故的危险源,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原判认定由程某承担80%的责任,电信湘阴分公司自行承担20%的责任。已经充分考虑了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某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该责任比例认定恰当。故人保财险肇东支公司提出本案中电信湘阴分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某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定波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刘霁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慧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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