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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壁市金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金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万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鹤壁市金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9月16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鹤壁市金水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淇滨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鹤壁市金水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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