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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1年9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略),于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9月,被告人阮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厢式货车为了逃避交管部门的检查,在郑州市X区X街X街交叉口一打字复印店内,以每张十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三张伪造的盖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经群众举报,2011年8月24日11时许,民警在郑州市X街X街将被告人阮某抓获,并从该车中查获入市通行证一张。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核实,该通行证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年龄证明,前科情况,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二里岗派出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阮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跃武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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