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缴纳就业保障金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合法执字第x号

申请人合阳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合阳县国贸购物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合阳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合残劳服决字〔2010〕X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合阳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作出的合残劳服决字第〔2010〕X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阳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作出的合残劳服决字〔2010〕X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合阳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作出的合残劳服决字〔2010〕X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党某某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雷某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