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孟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直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相关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打原告,现已分居半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经常打原告。如果离婚,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经济补偿费各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农历10月27日典礼,被告到原告家共同生活。2009年6月3日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无婚生子女。案经本院多次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虽结婚时间不长,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分居时间不长,证实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彼此能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仍是能和好如初的。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向南

审判员石瑛

人民陪审员李新成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秦文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