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寇某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

时间:1999-06-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魏刑初字第114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魏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某某,男,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日出生,许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无前科。因涉嫌抢劫、故意伤害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二十九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依法逮捕。现押许昌市看守所。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起诉(199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未遂)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且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部分未遂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寇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晚六时许,被告人寇某某纠集六名社会青年(均在逃),窜至许昌市科贸专修学校,以在该校当武术教练期间,学校未给其工资和押金为由,对校长王全义、主任王群义进行殴打,致使王全义轻伤,王群义轻微伤。其中一名社会青年抢走王全义摩托罗拉中文BP机一部,价值六百五十元。寇某某到王群义办公室将办公桌抽屉内的四百五十元现金及学校公章、学生档案等拿走,之后又逼迫王全义打了一张五千元的欠条。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全义、王群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陈述了案情;证人袁某也就所了解的案情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证言;公安干警出具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证明材料;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被告人寇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和口供已经法庭调查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但其犯敲诈勒索罪属于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吴正勤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晓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