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滨州春晓针复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河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一审被告:东营渤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区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滨州春晓针复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此案诉讼标的超过50万元,不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河口区法院在裁定书中称省高院将本案指定其管辖,于理不通,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标的超过50万元,我院于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指定管辖,并制作了(2005)东民指辖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故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洪海
审判员张勇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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