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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贺耀杰,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于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该支公司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3日9时40分,在长葛市行政大道和大桥西,李某驾驶豫x号工具车由西向东行驶右转弯变更车道时与王某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

时发生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后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往长葛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3804.44元。王某住院期间由其妹王某鸽护理。王某与王某鸽均在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王某平均月收入1062元。王某鸽平均月收入1677元。

另查明:李某所驾驶豫x号工具车实际车主是李某,该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6422.32元为两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岭

审判员:李某奇

审判员:王某云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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