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孟州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宋庄村委)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王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生光,男。

上诉人孟州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宋庄村委)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王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胡某、王某于2008年10月28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砖厂承包金x.92元及利息。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告胡某、王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6日作出(2009)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08)孟民初字第1160-X号民事判决。小宋庄村委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小宋庄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周雷声,被上诉人胡某及胡某、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生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月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小宋庄村委签订了砖厂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年,自2006年1月8日至2009年1月8日止;每年承包金为22万元,第一年承包金在中标后当即付清,此后每年的承包金在上年10月30日前付清。该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载明,承包方如不按时如数交纳承包金和押金时(第一年按先决条件执行)视为承包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另约定合同中途如遇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粘土砖时,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期满的条款执行。合同期满条款约定,承包方应在砖机停产后30日内将吃土面积复耕完毕。被告在招标前,即2006年1月5日拟定了承包先决条件。该条件第5条载明“由于当前粘土砖正在治理整顿中,如发生政策性变化,国家禁止生产粘土砖时,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原告王某称,原告胡某是实际承包人,被告及胡某对此无异议。合同签订后,原告胡某分两次交纳了承包金22万元。2006年8月底,孟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要求,禁止粘土砖的生产。原告经营的砖厂即停止生产,后原告将砖厂占用土地复耕完毕。请求被告退还部分承包金,被告不允。此为本案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履行情况,或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的砖厂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先决条件”实际上是被告方的要约,到达原告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先决条件”第5条与承包合同第8条共同约定,如遇国家禁止生产粘土时,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期满的条款执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并没有发包方退还承包金的条款,可见原告要求退还承包金的诉讼请求并不是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而是基于合同因行政行为被迫解除情况下的损失赔偿。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合同解除后不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并未约定被告有不退还承包金的权利。故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合同未实际履行部分的承包金。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孟政办[2006]X号文件规定:原定于2006年关停的砖厂必须于2006年9月30日前毁窑复耕到位。合同第6条合同期满条款第2项约定,停产30日内将吃土面积复耕完毕。由此可推定原告停产时间应为2006年8月底。自合同签订至停产,原告实际经营7个月零22天,被告应退还原告4个月零8天的承包金。被告辩称22万中有11万元是用地款而不是承包金,这与合同的约定相矛盾,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退还部分承包金予以支持,但请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以自己持有的2006年1月2日印制的先决条件以及合同约定的“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期满条款执行”相抗辩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判决:1、限被告小宋庄村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胡某砖厂承包金x.92元。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0元和邮寄费22元由被告承担。

小宋庄村委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所交的承包金22万元,其中11万元是用地补偿款,不是承包金,已分给各户,一审认定承包金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一直干到2006年11月上旬,一审认定停产时间是2006年8月底完全是凭空想象。一审法院不按先决条件和合同约定,做出错误判决。请求依法撤销(2008)孟民初字第1160-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胡某、王某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小宋庄村委是否应当退还胡某承包金x.92元。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小宋庄村委认为,我方提供的先决条件是正确的,合同第8条规定的很清楚,中途如遇政策性变化,互不追究责任,所交承包金不再退回并按合同期满的条款执行。关于承包金22万元,其中11万元是土地补偿款已分给各组,各组又分给各户,上诉人实际得到了11万元承包金。被上诉人砖窑实际经营到2006年11月18日。提供证据1、村民领取补偿款签名单1份2张,证明11万元补偿金已分到各户。2、河雍办事处2010年6月29日证明1份,证明被上诉人实际经营到2006年11月18日。

被上诉人胡某认为,我方承包不到期,按合同第8条约定我们不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上诉人应退还我方剩余承包金。一审认定砖厂停产时间是06年8月底是完全正确的。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我们交承包金是22万元,至于上诉人小宋庄村怎样入账与我方无关,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河雍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该证据虚假不实,与孟州市政府孟政办[2006]X号文件不相符,不应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胡某、王某一审提交的证据孟州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7)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小宋庄村委对该证据明确表示无异议。此判决认定“…此后胡某分两次向原告(指小宋庄村委)交纳了第一年的承包金22万元,2006年8月底,由于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粘土砖,被告胡某承包原告的砖厂停止生产…”。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胡某交纳了第一年的承包金22万元以及该承包的砖厂因国家政策于2006年8月底停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小宋庄村委上诉称胡某所交承包金是11万元,并非交承包金22元以及砖厂停产时间为2006年11月上旬,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小宋庄村委与被上诉人胡某、王某各持有一份内容不同的“小宋庄(二)组砖厂承包先决条件”,胡某、王某持有的该先决条件加盖有小宋庄村委的公章,并且形成时间在后,因此,本院确认胡某、王某持有的先决条件真实有效,予以采信。小宋庄村委上诉称不应退还承包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孟州市X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