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与王某甲租赁纠纷案

时间:1998-12-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240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住所地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三十九岁,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办公室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三十二岁,北京华峰天策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五十九岁,汉族,北京市门头沟煤矿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三十六岁,无业,住(略)―一0号。

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因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1998)石民初宇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之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谢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甲之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八年五月王某甲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与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签订摊位租赁协议,并交纳三个月租金七百二十元,摊位押金四千元.由于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将南大厅南半部改为家具市场,给其调换摊位,使其亏损严重,致使无法经营。现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协议,并由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返还摊位押金四千元,原审法院审理后确认:王某甲与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签订的租赁摊位协议无效。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王某甲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国综合批发市场签订的租赁摊位协议无效;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返还王某甲摊位押金四千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不服,以双方所签摊位租赁协议应认定有效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改判,王某甲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与王某甲签订租赁摊位协议书,其将该综合批发市场内南大厅二百零九号摊位租与王某甲做为经营场所;租期二年(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月租金二百四十元。王某甲分两次向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交纳了摊位押金共计四千元,三个月租金七百二十元。王某甲进入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经营服装,同年十月经王某甲同意,该批发市场将摊位调至B区十七号,南厅部分场地改为家具经营,现王某甲仍在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内经营。另查,王某甲在订立租赁摊位协议时,无合法经营凭证及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某、租赁协议书、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王某甲做为经营者进入市场时,应当持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凭证,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做为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核验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凭证,才能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均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故双方所签租赁摊位协议无效。对该协议的无效,双方均负有责任。根据无效协议的处理原则,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应返还王某甲向其所交纳的押金、租金。鉴于王某甲已实际使用苹果园综合批发市场的摊位仍在进行经营,故其摊位使用费,不再返还。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由王某甲负担七十元(已交纳);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国综合批发市场负担一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理费一百七十元由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国综合批发市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春香

代理审判员谷世波

代理审判员张兰良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