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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11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取保候审。该案移送至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后,于2010年11月2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张XX分别三次在漯河市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附近以每包18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3包海洛因。每包海洛因约0.5克,共计约1.5克。张某购买海洛因后注射食用。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张XX主动到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投案自首。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人白某、张某、李某、白某、靳某证言;鉴定结论: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现场照片、房产分户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XX多次贩卖海洛因累计约1.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XX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张XX分别三次在漯河市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附近以每包18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3包海洛因。每包海洛因约0.5克,共计约1.5克。张某购买海洛因后注射食用。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张XX主动到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XX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分三次购买张XX的海洛因约1.5克的事实,与被告人张XX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禁毒大队2010年2月23日抓获经过一份。2010年2月22日,源汇分局禁毒大队在办理治安案件张某吸毒一案时,发现一名叫张XX的人员涉嫌贩毒,该人可能居住在郾城区XX路XX城六号楼。当晚八时许,禁毒大队民警开车前往XX路进行外围侦查,在XX路同XX路交叉口,恰好碰见张XX骑电动车出来,民警即对其进行跟踪,在XX路北段XX城大门口将张XX抓获。在张XX的带领下,民警又到XX城六号楼X房间将白某抓获。

4、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禁毒大队2010年11月10日情况说明一份。2010年2月22日,源汇分局禁毒大队在办理本辖区张某吸毒一案时,发现一名叫张XX的人存在贩毒嫌疑,随组织人员在郾城区XX路将该人抓获,并在其租房处抓获一名嫌疑人白某。在审讯过程中,因看管不善,张XX脱逃,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堵截、搜查未获。10月23日,源汇分局办理了张XX刑事拘留手续,并列为上网逃犯,开展网上追逃。白某刑拘办完后,即送往漯河市第一看完所羁押。因白某患有严重疾病,看完所不予收押,并出具了拒收证明。张XX脱逃后,分局组织警力多次进行抓捕未获,并反复做其父亲张X的工作,动员其子投案。2010年11月8日,张XX到源汇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贩毒的事实,禁毒大队在向分局领导汇报后,依法为张XX办理了取保候审。因张XX贩毒地点发生在郾城区XX路,特进行移交。并附有张XX投案自首笔录一份。

关于本案还有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现场照片、房产分户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累计约1.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又系自首,有悔罪表现,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武献生

审判员唐瑞丽

人民陪审员李某兴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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