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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龚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周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我同被告于2009年2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9年2月17日在城固登记结婚,被告在婚前向我索要了彩礼钱2万元,在结婚后的第八天,被告以回娘家办理迁户手续为借口,从家中出走,不知去向,我多方寻找,均无下落。随后我方知被告骗婚,便找到两个介绍人并拨打110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同年9月3日两名介绍人犯诈骗罪被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万元彩礼钱也被退回。但被告龚某却一直在逃。至今已两年多时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龚某离婚。

被告龚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5日,安康市X区人尤新志伙同被告龚某,由尤新志冒充被告的表叔,给原告周某介绍对象。在安康介绍原、被告见面后,尤新志、龚某、周某及其姐夫一同到了城固县原告的家里,被告向原告提出要彩礼2万元。然后几人又一同到安康,并由尤新志给龚某芳打电话,让其冒充被告龚某的姑姑,到汉滨区X镇一户人家,假称是龚某的家。随后在中国银行安康火车站支行大厅内,周某在银行取出现金2万元,交给龚某芳。2009年2月17日,原、被告一同到城固县领取了结婚证,过后龚某以回娘家迁户为由于2009年3月16日从原告家中出走。2009年3月26日,尤新志、龚某芳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原告的2万元彩礼钱亦由公安机关退还给原告,而被告龚某一直在逃,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4月26原告周某起诉离婚,本院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X-X-x中缝),限被告龚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公告后被告龚某逾期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城固县X村委会证明、城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2009)安汉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及原告周某的陈述等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被告龚某与原告周某相识两天后便登记结婚,其本意并非是为了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而是为了骗取钱财,被告龚某假借婚姻骗取钱财,其同案犯尤新志、龚某芳已被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决,但龚某一直在逃,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并无实质的感情基础,依法应予以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龚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票据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王洪安

审判员:严恒才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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