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郝某与被告民权县锦虹彩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虹彩瓦)、吴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鑫、王某某,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锦虹彩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X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民权县锦虹彩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虹彩瓦)、吴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0年9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9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为原、被告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2010年11月4日,原告申请司法鉴定,2010年2月21日收到河南省建科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瓦检验报告。2011年2月28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鑫、被告锦虹彩瓦的法定代理人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某理完结。

原告郝某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锦虹彩瓦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锦虹彩瓦给原告送瓦,货到付某,被告锦虹彩瓦并保证质量,总价款约x元,合同履行地在睢阳区X路。后被告锦虹彩瓦陆续往原告施工的工地上送瓦,原告按时付某,原告将收到的瓦用于所承建的住宅楼顶上。2009年底至2010年春,有住户反映房顶漏水,经检查系瓦有质量问题,原告立即购瓦并找工人换瓦,并赔偿了住户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花费万余元,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锦虹彩瓦协商,要求被告锦虹彩瓦将所有的瓦全部换掉并承担更换费用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锦虹彩瓦、吴某乙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货款x元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x元。

被告锦虹彩瓦辩称:原告所诉没某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所诉已某过诉讼时效,原告诉被告吴某乙没某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应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乙没某出答辩意见。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原告所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锦虹彩瓦的注册信息查询单;2、原告收到被告锦虹彩瓦货物的入库账单4份;3、原告重新购买瓦的支出凭证3份;4、换瓦的劳务费收条3份;5、混凝土瓦检验报告1份;6、鉴定费用票据6张(交通费)共计1200元;7、鉴定费发票1张;8、出庭证人李某、付某、段某证言

庭审中,被告锦虹彩瓦对原告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货物入库账单系原告自己出具,不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锦虹彩瓦瓦款数额,这组证据应由被告锦虹彩瓦出具,故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证人宋XX出具的收条不能证明就是卖给原告的,也不能证明就是换的被告锦虹彩瓦卖给原告的瓦,原告如要求损失应有鉴定评估报告,另外两份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宋XX的收据。原告提交的换瓦劳务费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换的瓦是被告锦虹彩瓦提供的,3份收条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证据没某证人的身份信息,也没某显示换瓦的地点。对证据5有异议,该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某报告人鉴定资格的信息,且该鉴定单位没某资格鉴定瓦的质量,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且原告申请鉴定时间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交的鉴定费票据,由于鉴定报告无效,故该费用被告锦虹彩瓦不应承担。证人李某只是证明去被告锦虹彩瓦处买瓦,具体单价是1.36元,实际价格是1.26元,并且还有其他瓦证人没某,所证不实。证人段某证言自相矛盾,原告提交的换瓦费用凭证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因为证人已某证实换瓦时并没某原告出具手续,证人给原告换瓦也没某合同,损失应有评估报告。证人付某所证不实,换瓦时间记不清,出具手续时间记得清,自相矛盾。

被告锦虹彩瓦和吴某乙没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双方无异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证据2即收据4张(显示总计大瓦x块,脊瓦750块),总计款x元,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原告的证据3即收条3张总计款x元,证明原告分三次买瓦,即2009年8月9日买瓦1100块计款1760块、2010年6月7日买瓦450块计款720元、2010年8月16日买瓦x块和脊瓦810块,证据4即3张换瓦费用收条,按庭审中原告的说法三次分别找马XX、付某、段某换瓦,发生了三次费用即2009年3月马XX换瓦,费用3300元;2010年5月16日付某海换瓦,费用1300元;2010年8月20日段某换瓦,费用x元。原告及证人庭审中称最后一次换瓦是将两幢楼顶全都换完,因此,从原告及证人所述、以及第三次换瓦的数量分析,原告前两次所买的瓦在第三次换瓦时也一并换下,从而无法确定原告买被告锦虹彩瓦的瓦到底给原告造成了多大损失,原告从别处所买彩瓦是否也存在质量问题,是否也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并且前两次换瓦与买瓦的时间上有矛盾,第一次2009年3月马XX换瓦,而买瓦的时间是2009年8月9日;第二次换瓦时间是2010年5月16日,而买瓦的时间是2010年6月7日;第三次买瓦时间是2010年8月16日,这次四天就换好了瓦。故原告的证据3、4不能确定损失额,且在诉讼期间,原告应申请人民法院勘验或者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损失情况,原告的证据3、4相互之间有矛盾,内容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原告的证据5,没某附带执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及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原告的证据6、7系司法鉴定的交通支出及收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由申请人即原告自负,故与本案无关联,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原告的证据8,与已某认的有效证据相矛盾,故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据以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3月原、被告锦虹彩瓦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买被告锦虹彩瓦的彩瓦,总价款x元。后被告锦虹彩瓦陆续往原告施工的工地上送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某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购买被告的彩瓦用于住宅楼建设,双方无异议,故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告以被告锦虹彩瓦的彩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货款x元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x元,但从提交的证据看,彩瓦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所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之间也存在矛盾。原告最后一次买瓦x块、脊瓦810块,而原告买被告锦虹彩瓦的瓦总数是大瓦x块,脊瓦750块,原告最后一次买的瓦比此前买被告锦虹彩瓦的瓦多出x多块,且证据中没某显示原告所建两幢住宅楼的楼顶是否全部使用的是被告锦虹彩瓦的瓦,证据中也没某显示原告买的x块大瓦,脊瓦810块是否全部用于两幢住宅楼顶,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锦虹彩瓦的瓦有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全部是被告锦虹彩瓦的瓦造成的。故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列吴某乙为被告,但不能证明被告吴某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吴某乙不承担责任。原告于2008年4月购买被告的彩瓦,如原告所述,2009年底至2010年春有住户反映房顶漏水,2010年7月2日起诉到法院,从2009年底至2010年春原告知道权利被侵犯到起诉,不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所以,被告锦虹彩瓦所辩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尚

审判员杜锋

审判员蔡伟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轩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