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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索某某停止侵犯专利权案

时间:2005-04-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德中民四初字第9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德中民四初字第X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33岁,德州市第二建筑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索某某,男,汉族,39岁,德州市第二建筑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某某因与索某某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一案中,申请人马某某于200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申请人马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特夫

审判员李波

审判员刘雁

二○○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泮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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