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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等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

原告覃某甲。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兰若。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覃某乙。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业务分部,地址柳州市X路X号中百大厦X楼。

原告欧某、覃某甲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业务分部(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被告胡某、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覃某甲独任审判。应原告2011年3月22日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扣押了被告黄某的事故车辆桂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因被告黄某的隐瞒和车辆保管单位的失误,被告黄某于2011年5月9日擅自取走被扣押车辆。经本院督促后被告黄某同意,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复扣押回该保全的车辆。因被告黄某申请,本院依法变更审理程序为普通程序,经组成由审判员覃某甲为审判长,审判员计洪齐和人民陪审员覃某甲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11日与同一交通事故的其他受害人起诉某同被告的其他三宗诉某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覃某甲及共同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兰若,被告胡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某乙、曾某某,被告黄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3月6日0时10分,原告之子欧某宽乘坐巫庆锋驾驶的无号牌轻型货车由象州往桐木方向行驶,至省道307线71KM处,适遇被告胡某驾驶的桂x睾椭孕蹲跣祷沙掠逅笸菹街蚍邢恍J弧姹『菘患氖档境戳滴惺倚嘤ú型迹秸栽蕉捣境牧档莱ⅲ霾才鬃煳媲莘患氖档境欤稍烦蹬硪笨〉莱鏊祝煳媲⒎隆诔隆一芟耸剑盗怀掏瘸鸲邓幕赖返宦ń峦适9隆适补话缶哟隙ㄈ『锌3咳鸩卧罚蹬硪⒖住(略)、陈华弦无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方仅向原告支付了埋葬费x元,其余分文未付。

事故车辆桂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黄某,在被告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被告胡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欧某宽的死亡结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是事故车辆所有人,雇请被告胡某驾驶车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害人欧某宽系两原告的独生子,原告晚年痛失爱子,精神打击巨大。为此,依照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诉某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x元,被告胡某、黄某赔偿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不含已赔偿的丧葬费x元)。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所诉某通事故属实,对原告所请求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无异议,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过高,以2万元为合适。关于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内承担;对于不足部分,因胡某是被告黄某的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致人损害,所以应由被告黄某与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辩称,一、被告胡某虽然是被告黄某聘请的司机,但其工作内容是白天在工地从事拉运锰矿,其本案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地点以外私自从事拉运甘蔗,不是职务行为,被告黄某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受害人欧某宽明知巫庆锋驾驶的是无号牌机动车仍然乘坐,是其受伤害的原因之一,应当自己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三、被告胡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某问题的批复》,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不符合规定。总之,被告黄某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6日0时10分,被告胡某驾驶的桂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寺村往象州方向行驶至省道307线71K冢笤嘧凡媛朊杂蚨上子煳媲莘患钍卮吩蹬硪⒖隆诔隆一南薜盼坪崤颓跣祷⒊錾才欤稍烦蹬硪笨〉莱鏊祝煳媲⒎隆诔隆一芟耸剑盗怀掏瘸鸲邓幕赖返宦ń峦适9隆适补话缶哟隙ㄈ希晃姹『菘患刀闯滴惺倚嘤ú型切问尚鲁适墓钡又蛟Γ杏3咳鸩卧罚蹬硪⒖住(略)、陈华弦无责任。

原告因欧某宽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死亡赔偿金x元/年×20年=x元、精神抚慰金x元、丧葬费2358.5元/月×6月=x元,总计x元,被告黄某已赔付x元。

经查,桂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黄某;被告黄某与广西兴达锰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协议,约定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止,该公司产出的锰矿由该辆车拉运;被告胡某为被告黄某雇请的司机,当时,被告胡某在获取货运信息并经报被告黄某批准后驾驶车辆运送甘蔗,在空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该辆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投保有交强险。原告欧某、覃某甲是夫妻关系,死者欧某宽系两人的独生儿子,X年X月X日出生,三人均系非农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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