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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犯放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州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大专文化,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略),土家族,大专文化,医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租房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东,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8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靖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田某丁,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保靖县人民医院工会主席,住(略)。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放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乙、罗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贾某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乙、罗某丙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甲、上诉人王某乙、罗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靖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何昌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8月14日,贾某在保靖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的停车场,将与自己丈夫李永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罗某丙某的吉利小轿车完全烧毁,停放在吉利轿车左侧王某己广本雅阁轿车左侧车体、挡风玻璃及发动机被烧坏,停放在吉利轿车右边张某庚雪佛兰轿车左右的车体及左侧前后轮被烧坏。共计造成价值x元的经济损失。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贾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庚经济损失x元,由被告人贾某赔偿x.70元,由保靖县人民医院赔偿1443.30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己经济损失x元,由被告人贾某赔偿x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戊经济损失x元,由被告人贾某赔偿x.60元,由保靖县人民医院赔偿950.40元,自己承担7920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乙、罗某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贾某上诉提出,其犯罪基于其丈夫长期与罗某丙通奸,罗某丙破坏其家庭,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故一审对被告人量刑过重,且罗某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乙、罗某丙上诉均提出,保靖县人民医院与其具有保管合同关系,应承担更大份额民事责任,罗某丙并提出一审判令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发现自己的爱人李永祥与罗某丙某有奸情关系,于是便分别劝阻了李永祥、罗某丙某两人不要再相互来往,但李永祥与罗某丙某依然保持着联系,并且时常在一起,导致贾某对罗某丙某的怨恨愈来愈深。同年8月14日,是李永祥的生日,李永祥答应贾某在家过生日。但当天李永祥却没有到家里过生日,自己与罗某丙某去了保靖,后在保靖酉水宾馆开房睡觉了。贾某到家里等李永祥等到了晚上20时左右,李永祥还是没有回来,并且电话也打不通,于是贾某就来到保靖县城找李永祥。贾某先是到保靖人民医院找罗某丙某的住处,但住的地方没有人,接着又到医院住院部门口停车的地方看李永祥与罗某丙某是否到罗某丙某的白色吉利小轿车上。贾某看到罗某丙某的车停放在人民医院里,就想自己的爱人李永祥与罗某丙某肯定就在保靖,这时贾某就从医院里面出来,到保靖新码头、大街及县城的各个地方找。直到晚上22时至23时的时候,贾某又回到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停车的地方找李永祥,贾某再次走到罗某丙某的轿车旁边查看,想起李永祥与罗某丙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起把罗某丙某的车子烧掉之心。后贾某就到保靖县X镇高架桥头处的“名某、名某、名某”店子买了四坨卫生纸,并将卫生纸扯散装在提卫生纸的一个红色塑料袋子里面,接着走到罗某丙某车子旁边,将用塑料袋包好的卫生纸放在车子的右后轮轮胎前下方,同时从身上拿出随身带的一代精品白沙香烟一只用打火机点燃放入卫生纸中,贾某发现卫生纸冒烟了,便离开了停车的地方,回到了花垣。罗某丙某的车于15日凌晨一点钟左右起火,其吉利小轿车车体被完全烧毁,停放在吉利轿车左侧的王某己广本雅阁轿车左侧车体、挡风玻璃及发动机被烧坏,停放在吉利轿车右边张某庚雪佛兰轿车左右的车体及左侧前后轮被烧坏。经常德市明鉴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被烧坏的吉利轿车评估价格为x元;被烧坏的广本雅阁轿车评估价格为x元;被烧坏的雪佛兰轿车评估价格为x元。三部车合计损失金额为x元。

另查明,2010年元月23日,保靖县公安局人民医院警务室收取了罗某丙(萍)小车包年费500元,2010年7月3日收取张某甲小车包月费100元,同年8月12日收取张某甲(红色小车)停车费100元。

上述事实,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的供述:罗某丙某的车子是我用卫生纸包住烟头后点燃的,因为她勾引我屋男的,还让我屋男的到外面欠账,我屋男的经常给罗某丙某钱。罗某丙某的车是个吉利牌小轿车,像银白色的,车牌是湘U-x。我是昨天晚上,大概是十点钟左右,我放了烟头和卫生纸之后就走了,当时罗某丙某的车停放在保靖县人民医院内一栋大楼门口的墙边。李永祥和罗某丙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具体有多长时间不清楚,我和李永祥也多次因为这件事吵架,但是李永祥总是不听,要和罗某丙某保持不正当的情人关系,罗某丙某经常给李永祥打电话,甚至还到我家门口开着车来接李永祥,李永祥只要罗某丙某一找他,他就会跑出去和罗某丙某在一起,我怄得不得了。昨天是李永祥过生日,上午我们在花垣卖鱼的时候,李永祥接了个电话,之后,就悄悄地躲开我不见他了,我当时就想,肯定是罗某丙某又给李永祥打电话了,所以李永祥又悄悄地跑去找她了。当天白天的时候我就给李永祥打电话,问李永祥是不是和罗某丙某在一起,李永祥说没有。到了后来,我又给李永祥打电话,李永祥的电话就一直处在正在通话中的状态,我知道是李永祥故意将电话调了的,不想接我的电话。到了晚上,我就想一屋人都到等着你李永祥过生日,你居然不知道跑到什么地方鬼混去了,我今天就是要把你找出来,看你到底是在做什么。于是,天刚黑不久,我也不知道具体是几点钟,我就坐了个微型车从家里到了保靖县城,准备找李永祥。到了保靖县城后,我就在大街上和码头附近漫无目的地乱找,希望能够碰到李永祥,因为当时李永祥的电话一直是处于正在通话中的状态,我只有希望在街上碰到。找了几圈之后,我就去医院内罗某丙某的租住房处,又到中医院的注射室处看(因为中医院的注射室刚好可以看到罗某丙某的住处),发现罗某丙某没有在家。于是我就又到医院里面罗某丙某平时停车的地方去看看罗某丙某的车有没有停在医院内。李永祥给我讲过,他和罗某丙某曾经在车上睡过,所以我就去车边看看,看看他们是不是在车上睡觉。我经常来保靖找李永祥,也经常找罗某丙某的车,所以以前就知道罗某丙某的车经常就停放在医院内。我当时在车子旁边没有找到李永祥,我好怄。,当时我就想,找了一天都找不到,李永祥可能和罗某丙某开房睡觉去了,我就想我怎么命这么不好,于是我就越想越怄,怄毒了,我就想,我干脆把罗某丙某的车子放火烧掉算了。想到卫生纸容易烧,我当时准备用卫生纸来把罗某丙某的车子给烧了。我从医院出来之后,就到高架桥桥头的右手边有个卖烟酒的店子里,买了四坨卫生纸,一块五角钱一坨,总共六块钱。精品白沙烟和打火机是我到花垣早就买好了的,然后,我就边走边拆卫生纸,并且将卫生纸弄得比较蓬松,好方便卫生纸燃起来。我边拆卫生纸边往医院里面走,走到了罗某丙某的车边,然后在被弄蓬松了的卫生纸中间放了半截已经点燃了的香烟,把烟头用卫生纸包着,就全部塞进了罗某丙某的车的右边的后轮下面,然后我就站在边上看着,从卫生纸里面就冒出了一点烟子出来,我站在车子旁边看了分把钟左右,还没有燃出明火来,我怕被别人发现,于是就走了出来。从医院出来之后,我就坐车回花垣了。烟和火是我带在身上的,有时候我心情差的时候会抽烟,烟是白沙精品一代香烟,打火机就是一般的打火机,黄色的。当时怄毒了,想报复罗某丙某,因为卫生纸容易燃,所以就采取了这样的方法,当时也想能燃就燃了,不能燃就算了。走出医院之后我就将香烟和火机都仍掉了。我不知道罗某丙某的车子被烧毁。但是今天李永祥给我打电话、发信息说罗某丙某的车被烧了,我还以为他是骗我的。

2、被害人罗某戊陈述:我是今天早上接到保靖县人民医院一个姓叶某门卫给我打电话后我才知道我的车被烧毁了的。昨天晚上8点20左右,我将我的吉利车停放在保靖县人民医院新住院部前面的停车场(我的车从开始买的时候就停在那里了,我给他们交了一年的停车费),当时我停在有两个车之间的车位上的。今天早上7点28分姓叶某门卫给我打电话,他说:你是不是x的车主我说是的,他说:你的车报废了,怎么会燃火的我听了就赶快到停车场看我的车,发现我的车被完全烧毁了。另外,停在我车旁边的两辆轿车也被烧了。我被烧毁的车是一辆吉利牌的轿车,车身是白色的,车辆型号:x,车架号:x,发动机号:(略),发动机型号:x,车牌号:湘x,。这辆车是我2008年5月19日在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时价x元钱,但是为了少交一点购置税,发票上面只开了x元,车行驶了7万多公里,现在看起来有七、八成新。我的车从外观上看已经完全被烧毁,已分不清车身的本身颜色了,四个轮胎被烧溶,连钢圈都烧烂了,四个车门玻璃及挡风玻璃、后车窗玻璃也全被烧溶,车内的东西全部被烧一空,现在只剩下一个车架子了。停靠在我车左边的是那辆小轿车,该车的右前轮被烧溶,右边整个车身的漆被烧掉,车门的玻璃、挡风玻璃、后车窗玻璃也烧溶了,车身有所损坏。停在我车右边的是一辆桔红色的雪佛兰轿车,该车的左后轮被完全烧毁,左侧的车身烧变形了。我只和李永祥的老婆有矛盾。李永祥是保靖毛沟人,他是货车司机,李永祥的爱人姓贾,花垣人,现在他两个住在保靖狮子桥电站附近的。今年端午节前夕,我从野竹坪镇搭李永祥的顺风车到花垣,之后准备自己乘花垣到保靖的车,但是被他的爱人看见了,他爱人怀疑我和他老公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她叫上她的子女及几个我不知道的人和我争吵,之后将我带到她家里,他的儿子和女儿两个人将我打了一顿。而李永祥的老婆只要是李永祥不在身边,就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面乱骂我。昨天早上11点钟的时候,李永祥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是我的生日,你有时间的话陪我过个生日。我说:那不晓得有时间没有,我跑吉首,怕到时路上堵车,到时候再看。之后我就从吉首开车回来。李永祥先是和他老婆及几个朋友一起吃饭,但是因为他和他老婆发生争吵,所以他自己就走了。下午1点30左右,李永祥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到什么地方了,我说我在花垣县三角岩梨子园那里了,他说他在花垣城北,我开车到花垣城北接他,他上车后好像接了几个他老婆还有他兄弟打来的电话,之后他就把电话关机了。我俩就坐在我的车上聊天,之后我俩就到花垣县窝勺一饭馆吃饭去了。吃完饭我们一起到保靖来了,我俩在保靖县酉水宾馆开了一个房间(4078)并在那里过夜了。当时我接到叶某卫给我打电话说我车被烧的事,我问了李永祥是不是他家里人做的,他说他不敢肯定。我想我就只和李永祥的老婆一个人有过节。

3、被害人王某己陈述:我的小轿车是广本雅阁牌的,车牌号是湘x,车身是黑色的,车的副驾驶部位及车头部位被烧毁,车右边的两扇门的玻璃及挡风玻璃都被烧掉了,车的右前轮被烧坏了,至于车的其他部位是否被烧毁我还不是很清楚。我被烧毁的车是2009年7月份到吉首4S店花x元购买的。昨天下午四点半到五点钟的时候,我把车停在保靖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的停车场,车停好后我就走了,今天凌晨二点半左右,我们医院的同事跑到我家里给我讲我的车被烧了,于是我就到医院住院部的停车场查看,发现停车场的三辆小轿车被烧了,其中一辆是我的,停放在我的小轿车右边的一部小轿车整个车身被完全烧毁了,这辆被烧毁的小轿车右边的一辆雪佛兰小轿车被烧坏了一部分。

4、被害人张某庚陈述:今天早上李永新在8时30分左右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子被烧了,接到电话后我才来医院住院部这里查看。我的车的左边被烧毁了,左边的前、后轮,后挡风玻璃,左侧挡风玻璃,车内的座垫都被烧了,车现在几乎成了报废的状态了。我的车子是雪佛兰牌的小轿车。车身是琥珀橙的颜色,车牌我还没挂,挂车牌的地方是贴的购车店子牌子“盈丰汽贸”。昨天下午四点半的时候,我将车停放在人民医院住院部停车场里,之后我就离开了。住院部停车场的三辆小轿车被烧坏了。我的车是2010年7月1日购买的,购车地是吉首盈丰汽贸,购车价格是x元,再加上车上的一些购置,花去了近9万元。

5、证人李永祥(被告人贾某之丈夫)的证言:罗某丙某我认识,她平时开一辆白色的吉利金钢轿车,车牌湘x,她现在已离婚,家里还有一个儿子。我俩昨天晚上一起在保靖县酉水宾馆4078房开房睡觉,今天早上她接到一个电话,说是她的车停在保靖县人民医院停车场里被烧了。之后我说我去和她看看怎么回事,她不要我去,她自己一个人到医院看她的车去了。我和罗某丙某超越了一般的朋友关系,我们之间发生过性关系。贾某知道我与罗某丙某之间的事,而且她因为此事与罗某丙某经常在电话里争吵。有时候罗某丙某给我打电话,我妻子在我旁边的话我没接,我妻子就会问是谁打的,我说是罗某丙某打的,她就会和我吵。有一次罗某丙某从野竹坪搭我的车到花垣时刚好被我妻子发现,结果她们又吵了一架,之后我妻子忍不住打了罗某丙某一顿。昨天是我生日,我之前给罗某丙某说过。昨天中午的时候,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在花垣吃饭,后来我妻子也来了。吃完饭之后我走的时候告诉她我有事去,晚上要么晚点回去,要么不回去了,她听了就生气了,叫我不要去了。我当时也生气了就一个人走了。刚好罗某丙某给我发短信,问我在哪里。我告诉她我在花垣,后来她从吉首送客回到花垣,我给她打了一个电话,问她在哪里。她说她在花垣,我说我过生日,她就说陪我过个生日。于是她接我一起到花垣县窝勺吃饭,之后我们又开车到保靖来了。到保靖之后她一个人到保靖人民医院去停车,我先去保靖县酉水宾馆开房。她停好车之后买了一点东西和我一起到宾馆里去了,直到今天早上。我妻子后来给我打了几个电话,都是问我回不回去,我说不回去。之后我就将电话关机了。我妻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和罗某丙某在一起我没有承认。但是从她口气来看,至少是怀疑我和罗某丙某在一起的。

6、证人田某辛的证言(县人民医院外二科医生):我今天凌晨1时14分下楼走到一楼大厅就发现住院部大院里有辆车着火了。着火车是辆轿车。着火车的火是从车前面往后面烧过来的。着火车是车头朝前面,车尾朝住院部。今天凌晨1时14分我下班回家,当我走到一楼大厅里就看到住院部大院有辆轿车已经着火了,两边都燃了,然后我马上走到大厅里面用手机打110报警,在我报完警走到大门口,着火车整个车已经燃了,着火车两边(左右)停放的轿车也被烧着了,等了三、四分钟,119就来了,用水车将着火的车灭了,后我就回去睡觉了。车的左边是停放的是黑色广本车,右边停放的是黄色轿车,这两辆车边上被燃着了。

6、证人向某某的证言(病人家属):我小孩生病,现在保靖县人民医院X楼X床住院,我是今天凌晨1点13分左右,看到靠大院那边窗户墙印有红红的,我就爬起床,站在二楼窗户边往下看,看到楼下大院里有辆轿车着火了,我看到是驾驶室位置着火了,后火慢慢地往后面燃,然后听到有玻璃被烧炸的声音,后来火将整个车燃起来了,着火的车火势比较大,把旁边两辆车也燃着一点,后119来了,用水将着火的车灭了,我就睡了。我看到火是从驾驶室先燃起来的。

7、证人彭某平(病人家属、报案人)的证言:我发现医院内车子燃火被烧而报案的。2010年8月15日凌晨12时多,我当时在住院部七楼X床照看我生病的父亲,由于当时比较口渴,我就在医生办公室喝了一口水,回到25床后,我就看见住院部大楼外冒火光,又有烟气冲上来,于是,我就打开窗户,看见停车场一辆小轿车燃起来了,于是我马上跑出病房,将车子燃火的事告诉了胡医生,我又回到病房里照顾我父亲,隔了有七、八分钟,我看见外面火光及烟子越来越大,我又打开窗户发现最开始燃火的小轿车旁边的两辆小轿车也陆续着火了,于是,我就打110报了警,消防人员说已经赶过来了,我当时也就没下去看了,继续照顾我父亲,经过就是这样的。

8、证人叶某证言:我现在保靖县人民医院保卫科任科长一职。2010年8月14日23时多,我在医院内巡查了一遍,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我就回家睡觉,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保卫干事舒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医院内的车子着火了,于是我马上从家里赶到医院,就发现停在住院部大楼外的停车场里的金刚车头处燃起了大火,金刚车左右边的广本车及雪佛兰车也小范围燃起了火,我正准备去组织实施救火时,消防人员赶来了,于是消防人员展开救火,经过就是这样的。

9、证人舒某某的证言(保靖县人民医院门卫):我昨天从晚上11点钟到今天早上7点钟值班。我当时在门诊部大厅看摩托车司机缝针,有个护士出来讲后面住院部有辆车着火了,我就跑到住院部,刚跑进住院部大院,我看到有辆轿车着火了,我就马上用手机给叶某科长报告,后叶某长跑来了,119也跑来了把火灭了。被烧毁的是吉利小轿车,白色,车牌湘x,这辆车经常停在我们医院,所以我认识,车主是个女的,住在我们医院里。

10、证人王某乙钢(保靖县人民医院门卫)的证言:今天,我在医院大门口值班,登记出入的车辆,凌晨零时四十五分左右,我接到住院部打的电话说住院部门口有几辆车子起火了。我就马上走到住院部看,发现在住院部大楼前的停车处有三辆轿车都起火了,当时我看火太大了,不能近身,就一直在现场保护着现场,等消防队的人来,没多久,消防队的人就来了,把火扑灭了,但是车子已经被烧毁了,三台车中间的那台车烧毁得最严重,只剩下个钢架子了,另外边上的两台车部分被烧毁了。

11、证人彭某珍(高架桥桥头烟酒店守店人)的证言:我住迁陵镇高架桥桥头的桥头名某名某名某店子里,我天天都在那里守店子,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前三、四天的一个晚上23时多钟的时候,有个妇女到店子里买卫生纸,我就问她买大坨的还是小坨的,买大坨的要15元,买小坨的要2元钱一坨。那妇女讲买四小坨卫生纸,并讲给我算1元5角一坨,当时我不同意,但那个妇女老是这样讲,我也就算了,给她以1元5角的价格卖了四小坨,她给我付了6元钱。我用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子将四坨卫生纸装好后,才递给那个妇女。

12、证人李军(贾某的女儿)的证言:贾某是我的母亲,我父亲过生日那天上午九点多钟之后就没有见到他了。那天下午我们收摊后,我就和我妹妹李媛去逛街准备给我父亲买个生日蛋糕,当时我就给我妈打电话,问她是否要买个蛋糕给我父亲,我母亲就讲不要了,我父亲已经和罗某丙某下保靖过生日去了。罗某丙某我认识,就是和我父亲经常到外面一起鬼混的那个女的,并且她到我家也来过一次,但那次被我妈把她赶出去了。罗某丙某是保靖人,有三十多岁的样子,经常开一辆白色的吉利小金刚轿车,但车牌我没有注意看过。我母亲是非常反对我父亲和罗某丙某到一起的,并且因此事经常与我父亲、罗某丙某吵架。就是因为我父亲和罗某丙某到一起的事情,我母亲闹了几次要和我父亲离婚,但我父亲一直不肯。还有罗某丙某有好几次打电话和我母亲吵架。我和我家里的人也非常反对我父亲和罗某丙某在一起,我给我父亲也讲过好多次,但我父亲总是不听。今年7月份的一天,我爸爸要和罗某丙某一起出去,我母亲当时就把我父亲拦住,不让他去,但我父亲不听,还把我母亲打了一顿,把我妈打住院了,家里还有住院证明。

13、常德市明鉴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共三份)证明:2010年10月10日对湘x吉利牌x小型轿车进行车辆现行损失鉴定,鉴定车损金额为x元。对湘x雅阁牌x小型轿车进行车辆现行损失鉴定,鉴定车损金额为x元。对湘x雪佛兰牌x小型轿车进行车辆现行损失鉴定,鉴定车损金额为x元。

14、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由保靖县消防大队于2010年8月15日勘验制作的笔录,证实了当时的火灾情况。

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由保靖县公安局于2010年8月15日勘验制作的案发现场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16、报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罗某丙某于2010年8月15日向某靖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己的吉利小轿车被人烧了,证实了案发情况。

17、户籍证明,贾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18、情况说明证明,贾某于2010年8月1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对其烧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因怕见到罗某丙某的车伤心,故不肯配合公安机关去指认现场。

19、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证明,被害人张某甲、王某乙、罗某丙被烧车辆的信息情况。

2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了三被害人购车情况。罗某丙在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x元买的吉利轿车,王某乙在吉首天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x元买的广本雅阁轿车,张某甲在湘西自治州盈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x元买的雪佛兰轿车。

21、机动车行驶证,证明了被烧车辆车主的情况。

22、三份收据证明,2010年元月23日,保靖县公安局人民医院警务室收取了罗某丙(萍)小车包年费五百元,2010年7月3日收取张某甲小车包月费100元,同年8月12日收取张某甲(红色小车)停车费100元。

23、张某甲提交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两份,证明张某甲已交保险费2575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份,证明应缴纳购置税4410元;结算单一份,证明张某甲对车辆首次保养费用为140元;收款收据二份,证明张某甲师购买成型地胶等花费7228元;发票四份,共金额180元,只能证明是发票,其他无法证明。

24、王某乙提交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两份,证明其已交保险费6436.38元;车辆购置税发票一份,证明已缴纳购置税x元;手写领条或收条五份,证明王某乙付包车费或租车费x元。

25、保靖县人民医院提交的照片2张,主要证明保靖县人民医院出有通告,内容为:2009年5月1日起在院内严禁停放车辆,确需停放车辆,实行登记;李永新证明一份,证明张某甲与其联系停车事宜的过程并给张某甲讲过停车医院不收费之事;贾某辉、彭某、田某丁云证言,主要证明,他们到保靖县人民医院停车,医院没有收他们的费用,同时医院警务室人员对他们讲过,对停放的车辆出现毁损情况医院不负责任的话。

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庭审举证、质某、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以放火的方法故意焚烧他人财物,致使私人财物遭受x元的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贾某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张某甲、王某乙、罗某戊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上诉人贾某提出,罗某丙在本案中有过错,故原审对其量刑过重,且罗某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查,罗某丙在本案中的过错原审已作认定,据此对贾某在法定刑幅度内作从轻处理,并判令罗某丙承担了一定的民事责任,故贾某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乙、罗某丙上诉提出,保靖县人民医院应承担更大份额民事责任。经查,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系因贾某犯罪行为引起,其范围应限定于该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其赔偿主体应为犯罪行为人,原审法院综合评价后判令保靖县人民医院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上诉提出,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查,罗某丙在本案起因上确有过错,原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略)人民法院(2011)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海

审判员张某甲开

审判员唐云峰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艾金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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