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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被告张某,男。

被告许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以来,其多次为两被告合伙经营的沙场提供铲车用油,至2010年4月10日止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共欠其油款x元,两被告给其出具有欠条一张,后经其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清偿此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清偿货款x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张某未予答辩。

被告许某辩称,其与被告张某共同欠原告李某货款x元属实,但该款应由两被告平均分担,至于利息也应由两被告分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原告李某多次为两被告张某与许某合伙经营的沙场提供铲车用油,至2010年4月10日止,原、被告经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油款x元,结算当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李某现金贰万元(x元),2010.4.X号,张某,许某”,后原告多次持据向两被告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两被告在合伙共同经营沙场期间,原告多次为两被告提供铲车用油,两被告于2010年4月10日与原告结算后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主动偿付下欠原告的货款,两被告至今不履行给付义务,属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两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以随时要求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持据向两被告主张某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其主张某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依法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许某辩解其与张某平均分担债务的主张某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主张某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因双方未对货款利息作出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张某与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货款x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运生

审判员马政平

人民陪审员黄应基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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