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郭某某、郭某某诉被告安阳市X村民委员会遗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系安阳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系安阳市殷都“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郭某某丈夫。

被告安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主任。

原告郭某某、郭某某诉被告安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某庄村委会)遗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甲、原告郭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袁某某,被告安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某庄村委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在2009年、2010年因整体规划需要,我母亲张某娣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应得土地补偿款x元,现该款项在被告处保管。原告母亲张某娣于2009年3月病逝,其生前留有遗嘱,遗嘱声明其本人的责任田和其他一切遗产由次女郭某某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也不得干涉。要求被告保管的属于张某娣的征地补偿款x元给付原告。

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原告郭某某系同胞姐妹,我们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享有同等权利。另外,本案中的土地补偿款x元不是张某娣的遗嘱中的财产。张某娣2月26日死亡,2009年4月耕地才被征用,张某娣死亡在先。本案中遗嘱的真实性不能确定,郭某某从未听说过有遗嘱,也未有人向其重审,应平均分配。

被告郭某庄村委会辩称,当时分地款时,有谁的地给谁分钱。当时张某娣名下的钱是x元,另外村里还有张某娣3000元钱,请求法院一并解决。由于郭某某和郭某某存在争议,双方同意,把这个钱留到村X村委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系原告郭某某妹妹,张某娣系二人生母。张某娣于2005年4月29日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娣,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龙安区X村,因我年事已高,恐有不测,我与我兄弟张某商议,特留下遗嘱,由于我没有文化,因此叫赵志平代笔书写了遗嘱:一、我在位于东风乡X村房屋北屋从东到西四间房,由外孙女温志欢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也不得干涉。二、我的责任田和其他一切遗产由次女郭某某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也不得干涉。三、本遗嘱我自愿订立。立遗嘱人:张某娣。在场人:张某、李某、董伏花、张某。2009年,张某娣病逝。张某娣所在的郭某庄村因土地被征用,各项补偿款由被告郭某庄村委会负责分配,被告依据谁名下的地被占,钱就分给谁原则进行分配。被告计算出张某娣名下的土地补偿款为x元。当时张某娣已经去世。二原告因为该项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争议,经与被告协商后,由被告保管这笔钱。

另查明,被告还保管有张某娣其他财产3000元,也要求本案一并解决,二原告也同意。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2005年4月29日遗嘱1份,2010年10月28日调解书1份,证人张某、张某有(又名张X)、董伏花当庭证言可以证明,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过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规定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告郭某庄村委会依据有谁的地分给谁钱的原则,确定张某娣名下的土地补偿款x元,这属于村X村民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原告郭某某提出异议,认为这不是张某娣的遗产,都是个人意见,没有推翻被告郭某庄村委会的决定。故本院尊重并采纳被告郭某庄村委会的意见。张某娣的遗嘱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并签字,系真实有效,反映立遗嘱人处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张某娣名下的遗产共计x元,依据张某娣遗嘱的意思表示,应有郭某某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某条、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市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暂为保管的张某娣的财产x元支付给原告郭某某。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乙堂

审判员杨某意

代理审判员徐汉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尚庆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