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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X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建工集团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建工集团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天创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工集团称:焦作市仲裁委【2009】焦仲裁案第06-X号仲裁裁决书是依据河南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的工程质量鉴定书(豫建司法鉴定【2009】质鉴字第X号)的鉴定结论认定事实,作出裁决的。但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错误,为此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3日向焦作市仲裁委提交“关于对河南天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叶片车间工程司法鉴定意见的释明申请”,焦作市仲裁委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在2010年12月31日向鉴定单位河南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发函,要求其回函释明。鉴定单位尚未回复,2011年1月4日申请人就收到了焦作市仲裁委匆忙作出的【2009】焦仲裁案第06-X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中认定事实与鉴定单位2011年1月6日的释明回复相互矛盾。因此,焦作市仲裁委在案件审理程序尚未结束前,质量鉴定结论没有清楚时,就下达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裁决书依据的事实不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天创公司答辩称:仲裁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主要理由是:1、双方对河南省基本建设工程监测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2、对于2010年12月13日建工集团的《释明申请》,仅仅是要求鉴定单位释明整体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原因。3、2011年1月6日,鉴定单位的回复内容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相吻合。4、建工集团的《释明申请》,仲裁庭合议后不予支持。5、建工集团施工的叶片车间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归纳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同的本案争议焦点是:建工集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否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建工集团认为,2010年12月23日,我方向鉴定单位致函,要求其回函释明,结果鉴定单位尚未回复期间,仲裁委就作出了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当庭提供了五份证据:证据1、关于对河南天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叶片车间工程司法鉴定意见的释明申请1份;证据2、焦作仲裁委函1份;证据3、焦作仲裁委于2010年12月31日函的回复1份;证据4、焦作仲裁委作出的【2009】焦仲裁案第06-X号裁决书1份;证据5、送达回单2份。以上证据指向为仲裁程序违法。经天创公司对证据当庭质证,意见为:对该1、3、4、X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持异议,认为不客观,该函是2010年12月31日发出,裁决书则是2010年12月30日发的。因天创公司对证据1、3、4、5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其虽持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据,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

天创公司认为,仲裁程序合法,并当庭提供了X组证据:证据1、关于对河南天创设备有限公司叶片车间工程重量鉴定的回复意见1份;证据2、焦作仲裁委于2009年11月9日的现场协调会记录1份;证据3、焦作仲裁委于2009年11月10的现场协调会记录1份;证据4、焦作仲裁委于2010年12月13的会议记录1份;证据5、2010年12月31日函1份;证据6、焦作市仲裁委发文审批表1份。以上X组证据的证明指向为:仲裁程序合法。经建工集团对该X组证据当庭质证,认为天创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上述证据,故对该证据不予质证。因建工集团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本院仅作定案参考。

本院认为,建工集团与天创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仲裁委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焦仲裁字第06-X号裁决书,系依据河南省基本建设工程重量监测站的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认定事实、作出裁决的,但因建工集团认为该鉴定结论错误,于2010年12月13日向焦作市仲裁委提交“关于对河南天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叶片车间工程司法鉴定意见的释明申请”,要求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予以释明。焦作市仲裁委接到建工集团申请后,于2010年12月31日向鉴定单位河南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发函,要求其回函释明,但在鉴定单位尚未回复期间,焦作市仲裁委即作出了【2009】焦仲裁案第06-X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之相关规定,仲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仲裁委员会【2009】焦仲裁字第06-X号裁决书。

案件审理费10元,由河南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雷前华

代审判员张卫芳

代审判员董翠果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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