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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被郑州市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在郑州郑东新区X路河南省信用社建筑工地地下仓库内,将三盘未拆封的电线盗走,当逃至郑东新区X路X街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0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证人陈XX、黎XX、被害人启XX的陈述、物证照片、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郑价认鉴[2010]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测量记录、河南省信用社电气安装工程预算表和价格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尹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殷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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