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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与被上诉人谢某己、谢某庚、谢某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乔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

四上诉人谢某甲、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因与被上诉人谢某己、谢某庚、谢某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秦丽萍,被上诉人谢某己、谢某庚、谢某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理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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