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廖某甲、唐某与新田县人民法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人民医院

上诉人廖某甲、唐某与新田县人民法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在本院第某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某甲、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乙、龚茂湘,上诉人新田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何小平、胡定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二原告之女廖某甲慧(2005年9月l8日出生)于2009年12月31日下午玩耍时,不慎被锐器刺伤咽喉,廖某甲慧随即被送往被告新田县人民医院急诊门诊就诊,当日17时20分转外二科治疗,接诊医生对廖某甲慧进行了观察,同时进行了X光影像检查,检查意见为“颈部及胸部软组织可见大量皮下积气,考虑气管破裂可能”。接诊医生向原告及廖某甲慧立下“禁哭闹,卧床休息”的医嘱,并在入院谈话记录中载明“有窒息死亡的可能”,但未采取急救措施,只给廖某甲慧使用了一些药物。期间,原告唐某带廖某甲慧下楼购买物品。当日19时30分许,廖某甲慧呼吸出现困难,自主呼吸心跳骤停,被告的医生在此时采取了一系列的抢救措施,21时30分,廖某甲慧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新田县人民医院接诊患儿廖某甲慧后,在预见到患儿廖某甲慧气管破裂可能及有窒息死亡可能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诊治措施,导致其病情加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新田县人民医院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唐某在其女儿廖某甲慧入院治疗后,对女儿的病情不够重视,不遵医嘱,擅自带廖某甲慧离开病房,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二原告未提供有误工损失的证据,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二原告因女儿廖某甲慧死亡的损失为:1、医疗费1000元;2、死亡赔偿金为x元(4910元/年×20年);3、丧葬费x.元。上述三项合计人民币x.元。根据原、被告的责任,被告新田县人民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二原告自行承担。二原告请求有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金额过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七条、第某八条、第某九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一)项、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新田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廖某甲、唐某经济损失费人民币x.7元(款交本院转付原告);二、驳回原告廖某甲、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由原告廖某甲、唐某负担1800元,被告新田县人民医院负担1800元。

判决后,原审原告廖某甲、唐某,原审被告新田县人民医院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廖某甲、唐某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上诉人没有过错,责任在被上诉人,原判责任划分不当,精神抚慰金太低。新田县人民医院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延误抢救时机是被上诉人造成的,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廖某甲、唐某与新田县人民医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甲、唐某之女廖某甲慧因咽喉受伤到上诉人新田县人民医院就诊,新田县人民医院接诊后采取抢救措施不力,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上诉人廖某甲、唐某未能积极配合医院诊疗和抢救,负有一定责任,原判责任划分是适当的。对于精神抚慰金,原判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并结合本案实际,赔偿15,00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廖某甲、唐某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上诉人没有过错,责任在被上诉人;原判责任划分不当,精神抚慰金太低”的理由及上诉人新田县人民医院提出“延误抢救时机是被上诉人造成的,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新田县人民医院上诉还提出“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理由,因新田县人民医院在一审审理时未主张权利,因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3600元,由廖某甲、唐某负担1800元,新田县人民医院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明跃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