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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何某乙、任某、何某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任某,系何某丁之母。

原告张某甲诉某告何某乙、任某、何某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诉某本院,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由审判员周某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被告何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告任某、被告何某丁的法定代理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8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三被告将其位于宛城区X组建造的毛坯房一座出售给原告,原告已按协议支付给三被告50万元,已履行了该协议的义务,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产相关手续并要求增加房款20万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交付建房相关手续并确认房产转让协议有效。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某甲本院提交的以下证据:

1、房产转让协议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收款凭证两份。用于证明原告与三被告所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被告何某乙辩称:当初房产转让价格不合适,价格低,要求原告增加房款20万元。被告何某乙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户口本。用于证实其身份合法、有效。

2、公正书一份。证明被告之母与何某原离婚时欠抚养费未予支付。

3、被告之母与其父何某原离婚证明。用于证实被告的身份,其得到的房产转让款抵其抚养费。

被告任某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何某乙。被告任某为支持其主张某甲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证实其与何某原的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

2、户口本。证实何某丁系其女儿。

被告何某丁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任某。被告何某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

原告对三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三被告对其相互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任某、何某丁、何某乙之间于2008年1月8日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内容为:“房产转让协议…………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房产转让协议,内容如下:一、甲方在南阳市X区汉冶办事处老庄X组建造毛坯房壹座,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准建证,建房过程中持证人何某原病世,甲方作为合法继承人无力继续完成全部工程,现有偿转让,转让形式为出售。二、乙方自愿受让上述房产,土地在面积和建筑面积以该房现状为准(28米×12.5米,共三层)。三、转让价为伍拾万元整(x元),乙方同意转让价格。四、乙方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付款时在转让价格中扣留建房时所欠的沙、石、砖、运费、建筑费等费用,甲乙双方认定为肆万伍仟元整(x元),由乙方直接支付上述款项:下欠肆拾伍万伍仟元整(x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其中支付周某壹拾肆万伍仟元整(x元),支付任某叁拾壹万元整(x)。五、乙方付款后,甲方将该房所有手续(准建手续、规划手续等)交给乙方。六、乙方除承担第四条债务外不承担其它任某债务。七、此协议自签订之日付款生效。八、该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转让方(甲方):任某(何某丁)周某(何某乙)受让方(乙方)张某甲08年元月8日”。原告于当日按协议付清了房款,后三被告以现房产转让价格低为由不交付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准建证,并要求增加房款20万元。

本院认为: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主体适格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已按房产转让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2、三被告以房产转让价格低为由不交付建设规划证和准建证并要求增加房款20万元违反原、被告约定,且无相应变更价款的法定条件,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若有纠纷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任某、何某丁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

二、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三被告向原告张某甲交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准建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某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来新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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