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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男,26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09年9月18日到上蔡某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邱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4日14时许,在朱里镇供销社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杨××因建房问题与吴××、段××、段××、段××等人发生殴打。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吴××的鼻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吴××的伤情构成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犯罪了,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表现深刻,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4日14时许,在朱里镇供销社附近因建房问题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杨××与吴××、段××、段××、段××等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吴××的鼻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吴××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2009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吴××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吴××表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他酒后骑摩托车行至上蔡某朱里镇供销社北门时,发现张××、杨××和段××发生争执、厮打,段××的妻子吴××上前抓张××,他过去拉吴××,吴××用手抓了他的脸,他就朝吴××面部打一拳,被人拉开后,他就走了。

2、被害人吴××陈述,2008年4月14日13时30分左右,她来到自家在朱里镇供销社的建筑工地上,张××带人扒工地上的地基,其丈夫段××为此与张××发生争执。她上前拉架时,张某某把她拉出来,打了她脸上一拳,张某某还打了段××、段××。

3、证人杨××证言,2008年4月14日下午,他来到朱里镇供销社北院段××的建房工地,发现张××、张某某正在扒地基,不久张××和段××在朱里镇供销社北门路边厮打,他朝段××臀部跺了一脚。派出所的人过来后,他在派出所听说张某某和段××的妻子发生厮打了。

4、证人张××证言,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张某某酒后来到段××在朱里镇供销社北院东边的建房工地阻止建房,不久杨××也赶过来。在供销社北门他和段××因建房发生争执,段××的妻子上前拉着打他,张某某把段××的妻子拉走,杨××也上前和段××厮打。后来派出所来人把他们都带走了。

5、证人段××证言,2008年4月14日下午2点左右,其妻子吴××打电话说张××、杨××带人来到他在朱里镇供销社处的建房工地扒地基,他赶到工地,张××、杨××对他进行殴打,张某某打了他父亲的脸,杨××朝他父亲裤裆里踢一脚。派出所的人过来制止后,他发现吴××的面部受伤了。

6、证人段××证言,案发时,他和父亲、妻子、儿媳妇吴××都在朱里镇供销社自家的建房工地,张××带人过来扒地基。他儿子段××来到供销社北门,张××、杨××上前要打段××,派出所的人进行制止,他当时看到张某某拉着吴××打,他上前拉架时,张某某还朝他脸上打一拳,他下身阴部被杨××踢一脚,把他打倒了。

7、证人段××证言,案发时,他和儿子段××、孙媳妇吴××都在朱里镇供销社自家的建房工地,过来十多人扒地基,他孙子段××过来后,那些人对段××实施殴打,吴××过去拉架,张某某用手打了吴××的鼻子,把吴××打倒了。

8、证人段××证言,2008年4月14日下午14点多,他发现张××和段××发生厮打,派出所的人进行制止时,段××的父亲、爷爷也被打倒地了。后来段××的妻子说自己的牙被张某某打动了。

9、证人陈××证言,2008年4月14日中午,他在朱里镇街上发现段××夫妇和张××、杨××因建房的事发生争吵,地上躺着一个受伤的老头,是一个年轻人一拳把那个老头打倒地的。

10、证人朱×证言,2008年4月14日下午14点多,她发现张××、杨××、张某某等人正在朱里镇供销社院里扒段××的建房地基,其子段××来到供销社北门时,张××拉着段××打,段××的妻子吴××上前拉架,张某某拉着吴××朝吴××鼻子上打一拳。

11、证人段××证言,2008年4月14日下午,他看到张××和段××在朱里派出所门口附近厮打,杨××在一旁吵闹,段××的妻子上前抓张××的脸,张某某把段××的妻子拉到一边,朝段××妻子脸上打了几拳。后来,他听说张××和段××发生争执是因段××在朱里镇供销社建房的问题。

12、证人杨××证言,案发当日中午,他正在朱里镇供销社给段××建房,张××带人过来阻止施工,段××闻讯赶过来,张××和段××在派出所门口附近发生争执、厮打,一个年轻人上前打了段××的妻子小拢。

13、证人焦××证言,2008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2点多,他行至朱里派出所门口,发现张××和段××厮打,段××的妻子上前护段××,张某某上前朝段××妻子脸上打一拳。

14、证人李××证言,所证内容和证人焦××的证言基本一致。

15、证人焦××证言,2008年4月14日下午2点多,他在朱里派出所门口发现张××和段××因建房问题发生争吵,张××、杨××和段××吵着发生了厮打,段××的妻子过来后,张某某朝段××妻子脸上打一拳。

16、证人景××证言,案发当日下午3点左右,他看到段××和张××在朱里镇供销社门口厮打,段××的妻子小拢去拉架时抓了张××的脸,张某某上前拉住小拢厮打,张某某用脚跺小拢。

17、证人孙××证言,案发当日下午2点30分左右,他在朱里派出所门口附近发现张××、杨××和段××因建房发生争吵,张××和段××发生厮打时,段××的妻子用手抓了张××的脸,张某某过来拉着段××的妻子,用拳头把段××的妻子打倒了。

18、上蔡某人民医院入院证、病历、检查报告、上蔡某公安局上公(2008)活检字第X号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刑医鉴字(2008)第15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明吴××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19、上蔡某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9月18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身份的基本情况。

(二)、被害人吴××向本院提供的撤诉书、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吴××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吴××表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吴××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了被害人吴××的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0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祯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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