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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忠、王某娥起诉不予受理案

时间:2004-04-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受初字第5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受初字第X号

起诉人吕某忠,男,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X镇X村。

起诉人王某娥,女,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X镇X村。

上述起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盛庆臣、商长准,江苏省如东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04年4月8日,本院收到吕某忠、王某娥与如东县掘苴闸管所、季小东的起诉状,称:2003年3月7日,吕某忠、王某娥之女吕某莲乘坐季小东与季海兵(吕满莲之夫,已死)驾驶的农用挂浆船,从北岸河由东向西驶入如东县掘苴河时遇掘苴闸开闸排水,因如东县掘苴闸管所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翻船,致使吕满莲、季海兵等三人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船方负主要责任,如东县掘苴闸管所负次要责任。2003年4月3日,季小东、如东县掘苴闸管所、季本贵(季海兵之父)达成赔偿协议。因该协议未通知吕某忠、王某娥参加,也未得到赔偿,请求判令被告如东县掘苴闸管所、被告季小东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费计54,923元。

经审查,本案所涉的船舶吨位在20总吨以下。就本次事故处理,季本贵代表吕满莲、季海兵,季小东代表另一死者,在苴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海事处、县水务局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即参照《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公布的2003年度内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由如东县掘苴闸管所一次性向季本贵(死亡2人)支付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人民币75,000元、一次性向季小东(死亡1人)支付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人民币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内河,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的在“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且该船舶在20总吨以下,本案不属本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8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吕某忠、王某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晓华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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