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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行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白某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3日被逮捕,同年3月19日取保候审,2011年3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7月26日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某某,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衍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人马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天水市卫生学校校长的邢辉生(已判刑)。受邢辉生请托,马某为天水市卫生学校搬迁重建项目的审批事宜帮忙,同时马某也向邢辉生提出在卫生学校搬迁时让其得到该校新校址的拆迁工程。2009年3月30日,马某得知卫生学校拆迁项目已批准后,和前夫康某某带领白某市搞拆迁工程的业主白某军来到天水市X区X路X巷转弯处交给邢辉生现金10万元。同年6月27日,马某带领靖远县第某建筑公司的李鸿奎来到天水卫生学校,李鸿奎代表甘肃省靖远县第某建筑公司202项目部与邢辉生签订了拆迁工程《合同协议书》。后因该校又将拆迁工程承包给他人,马某向邢辉生索要10万元未果,遂向有关部门举报邢辉生的受贿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邢辉生、白某、康某某、苏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手机短信记录、农业银行查询清单、拆迁合同协议书、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马某在被追诉前举报邢辉生受贿时,亦主动交待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系初犯,故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九条第某款、第某百九十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甄瑾

审判员方琼

人民陪审员高喜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海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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