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邱海东等五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人牛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修武县X村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XX,又名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X、牛XX、王XX、张XX、谢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宋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XX、牛XX、王XX及其辩护人高某某、张XX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谢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XX欲购买毒品予以贩卖牟利,联系被告人王XX让其帮助寻找卖家,王XX遂和被告人牛XX联系,牛XX同意出卖毒品,并约定联系地点。后,邱XX在焦作市X路口等候,王XX将邱XX给予的1900元交于牛XX,购买5克毒品交于邱XX,邱XX又给予王x元再购买2克,王XX又从牛XX处购买2克毒品交于邱XX。被告人邱XX伙同“明利”(另案处理)将4.5克毒品予以贩卖。

2、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XX联系被告人王XX让其帮助购买2克毒品,王XX和被告人牛XX联系之后,牛XX正在被告人谢XX住处吸某,让王XX前去取毒品。王XX遂赶到谢XX住处,牛XX让谢XX给王XX称2克毒品,谢XX在明知牛XX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其称量2克毒品卖于被告人王XX,邱XX以800元价格将该2克毒品买走。

3、2010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邱XX联系被告人王XX让其帮助购买5克毒品,王XX和牛XX联系之后,前往牛XX处取毒,牛XX让被告人张XX称5克毒品卖于王XX,邱XX以1900元价格将该5克毒品买走。

4、被告人邱XX所购买毒品,既自己吸某也予以贩卖牟利。2010年8、9月份一天晚上,邱XX在武陟县宾馆附近,将1克毒品卖给杨某乙九牟利。2010年9月份,邱XX多次向赵某伦贩卖毒品牟利,共卖于赵某伦约2克毒品。

2010年10月11日晚,武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邱XX抓获,对其租住的焦作市X路卫校家属院东单元六楼一号房间依法进行搜查,搜出白色晶体40.7克、红色颗粒9粒0.9克,一个电子秤,以及吸某、铝某、冰壶等吸某工具。经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上述事实有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焦作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XX、牛XX、王XX、张XX、谢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XX、张XX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XX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XX辩称,对第1件事有异议,我和“明利”吸某不到1克。第3件事中,因为毒品颜色不对,我让王XX将毒品退了。其他的没有异议。

被告人牛XX辩称,第1件、第3件事我没有参与。第2件事是0.8克。

被告人王XX辩称,对第3件事有异议,那天买了毒品20分钟以后,邱XX说颜色不对,就把东西退了,钱也退了。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我只是帮忙。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在第3件事中,王XX是犯罪未遂,在整个案件中,王XX是从犯,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辩称,我没有买过毒品,我们只是在一起吸某。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五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不能认定张XX有罪。

被告人谢XX辩称,我在不知道是贩卖毒品的情况下给牛XX称的。他是在用我的称,我没有贩卖毒品。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邱XX吸某毒品。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XX欲购买毒品予以贩卖牟利,联系了被告人王XX,让王XX帮助寻找卖家,王XX遂和被告人牛XX联系,牛XX同意出卖毒品,并约定联系地点。后,邱XX在焦作市X路口等候,王XX将邱XX给予的1900元交于牛XX,购买5克冰毒交于邱XX,邱XX又给予王x元再购买2克,王XX又从牛XX处购买2克冰毒交于邱XX。被告人邱XX伙同“明利”(另案处理)将4.5克冰毒予以贩卖。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邱XX供述,2010年8月份的一天的夜里八九点钟,我在焦作市妇幼医院附近佳华网吧碰见俺朋友明利,我对明X说没事干,不中进点货自己吸,还再卖点赚钱。明X说中。我说,在焦作卖给谁,卖不动货,你不是在济源开过场,不中去济源卖。明利说中,那地方价钱高。明X问我能弄来货不能。我说差不多,想办法。因为当时我做的矿石生意不好,没有事干,就想贩卖点毒品赚点钱,也能顾着自己的吸某毒品。过了几天,我想起来,王X有货。这我就给王X打电话让他帮我联系点冰。他问我干啥,我说,耍、便某、自己用。王X说给我问问。大概过了二三十分钟,王X给我打来电话问我要多少,我说多少钱,王亮说380元一克。后来我与王亮约定在东方红广场见面去买冰,我俩见面后,我与王X就打的来到焦作市西郊一个岔路口,王X让我下车,他自己拿着我给他的1900元去买冰毒了。过了一二十分钟后,王亮回来了,给了我5克冰毒。买过后,我又给他700元,让他再买2克,王XX又买了2克。然后,我们就厮跟到东方红广场后就分手了。我当天夜里就给明利打电话说明天去济源,明利问我进来货了,我说是,明X说中,明天去。我回到学生路上卫校家属院我租住的屋内吸某了一分冰毒。第二天,我上街买来小塑料袋,把我买来这5克冰毒装进十几个小塑料袋,和明X来到济源市,明X联系了一个人,这个人拿走了一包,说是回去尝尝,这我和明利在济源一宾馆住下,第二天也没见有啥回声,我就把这些冰毒全给了明X,让他在那等,我就回家了。第三天我去济源宾馆后,明X说冰毒人拿走了,一会儿给钱,现在还没把钱送来,就卖了800块钱,剩下的钱到现在还没送来。当去济源俺住的宾馆时,明X身边只剩下三四份冰毒,我俩就在宾馆把它吸某了。我又等了好大一会儿,不见人送钱,我就怀疑明X把卖冰毒钱花了,后来我俩心里就有矛盾了,便某在一起了。一克分10分,一分就是十分之一克。

王XX具体帮我几次买毒品,记不清了,应该有七、八次,其中还有一次买的是麻古。

(2)、被告人王XX供述,2010年8月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8点,邱XX给我打电话问我:哪有冰毒,伙计们想耍耍,有的话便某一点。我就答应了海东说:我给你打电话问问吧。因为我知道我伙计牛XX吸某冰毒,所有我就直接给牛XX打电话看有冰毒没有。牛XX说:有冰毒。我说:都是伙计,能便某就便某吧。牛XX说:最低每个380元。我就给邱XX说:有冰毒,每个380元。邱XX给我说:先买1900元。当天夜里邱XX就和我在月季公园北门见了面,他给我了1900元钱,我给牛平联系,牛XX让我一个人去焦作市X路的桥处等他,我和邱XX就厮跟出来出厦路口,我让邱XX在这里等,我一个人去了出厦路的桥上等牛XX,牛XX给我送了5个冰毒,我把1900元钱就给牛XX,然后我就去出厦路口把5个冰毒给了邱XX,这邱XX接过5个冰毒说:你再过拿两个。并又给700元钱,少给我了60元钱,我就又随时给牛XX打电话说:你再给我拿两个。这我就又上到桥上等,牛XX就又给我拿了两个,我把700元钱给了牛XX。牛XX给了我150元。

(3)、被告人牛XX供述,我因为赌博,输了好些钱,一心想捞回来,但一直找不到好的挣钱门路。2009年冬天,我曾经和我一个朋友去了一次缅甸,那个朋友是去赌博了带我去的,我去缅甸时意外发现那里的冰毒价钱很便某,当时就想弄点冰毒回来卖,但一直找不到中间人。在焦作亚龙湾洗浴中心我和一个男的闲扯,我说做冰毒生意,这个男的说他有这方面的人,并说帮我联系见面。到2010年的三月份,我在这个男的介绍下认识了“三哥”,我们三人在一家饭店吃了吃饭,这个“三哥”答应带我去进货。过有一个月左右,“三哥”给我打电话说下午去进货,我准备了5000块钱。我们到成都后,我和“三哥”两人以260块钱一克的冰毒的价钱从别人手里买了三十五克冰毒,我掏了3900块钱,“三哥”掏了5200块钱。回到焦作后,我分了15克,“三哥”分了二十克。我这十五克没有卖,因为没有下家,我都和“小坤”、“范峰”、“马峻”三个人吸某。

王XX在我那买过七某次冰毒,具体次数我记不清了。他说有人要冰哩,我就按他说的克数给他了,他卖过以后,把钱给我。每克350到400元不等。他每次买的不多,有五克的,有一克的,有两克的,一共买有几十克,具体记不清了。大概从2010年8月份开始。

2、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XX联系被告人王XX让其帮助购买2克毒品,王XX和被告人牛XX联系之后,牛XX正在被告人谢XX住处吸某,让王XX前去取毒品。王XX遂赶到谢XX住处,牛XX让谢XX给王XX称2克冰毒,谢XX在明知牛XX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其称量2克冰毒卖于被告人王XX,邱XX以800元价格将该2克冰毒买走。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邱XX供述,那天,我与王X就打的来到焦作市西郊一个岔路口,王X让我下车,他自己拿着我给他的1900元去买冰毒了。过了一二十分钟后,王X回来了,给了我5克冰毒。买过后,我又给他700元,让他再买2克,王XX又买了2克。

(2)、被告人王XX供述,第二次帮邱XX买冰毒是第一次过后大概有十来天的一天,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那天邱XX给我打电话:我想要两个东西,伙计想要的。这我和邱XX约定在焦作市妇幼保健医院马路边见面,邱XX给我说让我给他买两个冰毒,我就给老牛说:有没有,要两个东西。老牛说:你来吧,老地方。我说:我先拿东西,钱了我回来再给你。老牛说:你来吧。我就让海东在医院门口等,我一个人打的去了,到西郊出厦路口桥上后,我给牛XX打电话,说我到了。牛XX说:你来吧,胡同里第五家,是个二层楼。这我就按他说的找到了这个家户,我敲了敲大门,后来,张XX给我开开大门,我俩认识,就互相简单打了招呼,亚坤就把我领到二层当屋,我当时见当屋桌上放有冰毒,牛平一见我就给当屋的另一个说:给他称两个。后来这人就把两个冰毒给了我,我就把冰毒拿回去了,然后到医院门口,我将两个冰毒给了海东,邱XX给了我800元钱,然后我就又打的把800元钱送到牛XX给我冰毒的地方,我当时敲了敲门,还是亚坤给我开的门,我到楼上后,见牛平在那躺,屋里有张XX给我称冰毒的那个人,别的没有其他人了。我对牛平说:给钱。然后我直接给他了700元钱,我得了100元钱。

(3)、被告人谢XX供述,2008年12月份,我开始吸某冰毒,之后一直没有间断。2010年8月份,我在焦作市X街租了一个小院,里面是个两层小楼。平时我就在那里住。这中间,我朋友张XX介绍“老牛”给我认识,我们三个人就经常在小楼里打牌赌博,时间一长,我发现“老牛”不知从哪里总能弄来一些冰毒,我就和亚坤、“老牛”经常聚在一块吸某。“老牛”的朋友王XX也经常去耍,我就认识他(王XX)了。王XX赌博,但不吸某。这中间,王XX经常从“老牛”手里买一些冰毒,说是给别人买的。这我才知道“老牛”是贩卖冰毒的。2010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老牛”、亚坤正在我屋里吸某时,“老牛”的电话响了,他(老牛)接过电话后,对我和亚坤说:“都不要吸某,小亮一会来拿东西哩。”不大一会儿,王XX就到了。“老牛”对我和亚坤说:“去称一下包里还剩多少”这时,亚坤问我:“称(指电子称)在哪里”我说:“我放屋里了。”这我就去里屋(我睡觉那屋)找出电子称,我把桌子上我们三人吸某下的一包冰毒放在电子称的称台上称了一下,两克重,我就说:“两克。”然后,又把那包冰毒扔在桌子上了。随后,我就去里屋打电脑游戏了,外面咋回事,我就不清楚了。

(4)、被告人王XX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02、07(谢XX)、X号其中的一人像是给他称2克冰毒的人。

3、2010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邱XX联系被告人王XX让其帮助购买5克毒品,王XX和牛XX联系之后,前往牛XX处取毒,牛XX让被告人张XX称5克冰毒卖于王XX,邱XX以1900元价格将该5克冰毒买走。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邱XX供述,那天,我与王亮就打的来到焦作市西郊一个岔路口,王X我下车,他自己拿着我给他的1900元去买冰毒了。过了一二十分钟后,王亮回来了,给了我5克冰毒。买过后,我又给他700元,让他再买2克,王XX又买了2克。

(2)、被告人王XX供述,第三回是今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邱XX打电话说:俺朋友想要,你给我拿5个。这我说:中。我就给牛平打电话说:有没有东西。牛XX说:有。我说:有了拿5个。牛XX你来吧,还是老地方。我和邱XX约定在百货大楼的停车场见面,这我就先打的来到我以前取冰毒的二层楼,我敲了敲门,这次是张XX开的门,张XX见我后说:来了。我说:是。后来张XX就领我上到二楼的当屋,牛X也在当屋,我就给牛平、张XX说:东西来他们谁也没吭,张XX在茶几上给我称了5个冰毒给我了,我拿过冰毒说:我一会把钱送来。就这样我打的又回到百货大楼停车场,把5个冰毒交给邱XX,他给我了1900元钱,我接钱后,就带着1900元钱来到我买牛平冰毒的二层楼,我敲了敲大门,这次是牛平开的门,我就把1900元钱给他了,当时他没有给我好处费。

张XX与那个人应该和我一样,帮牛XX卖毒品。因为我第二次去买冰毒时,是张XX给我开的门,那个年青人给我称的2个的毒品。第三次我又去买冰毒,还是张XX给我开的门,并且是张XX给我称的5个毒品,然后把5个冰毒给我了。所以我认为张XX和那个人帮牛XX往外卖毒品,至于张XX与那个人咋得牛XX的好处费我不知道。

(3)、被告人牛XX供述,2010年9月份的一天傍黑,我和张XX、谢X三人在租房里耍,王XX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五个冰毒,我就叫他去那里找我,王XX到屋后,我对张XX说,你给小亮称五个。张XX就把放在桌子上的冰毒,用电子称称了五个包好后,给小X了,小X给了我1750元,350元一克。

4、被告人邱XX所购买毒品,既自己吸某也贩卖牟利。2010年8、9月份一天晚上,邱XX在武陟县宾馆附近,将1克冰毒卖给杨某乙X牟利。2010年9月份,邱XX多次向赵某伦贩卖毒品牟利,共卖于赵某伦约2克冰毒。

2010年10月11日晚,武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邱XX抓获,对其租住的焦作市X路卫校家属院东单元六楼一号房间依法进行搜查,搜出白色晶体40.70克、红色颗粒9粒0.90克,一个电子秤,以及吸某、铝某、冰壶等吸某工具。经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邱XX供述,2010年8、9月份,晚上九点多,我接到一个电话说,武陟有人想要东西,我说中,那人就把武陟那人的手机号给我了,我就和武陟那人联系,他说要一克,我说500块钱,他同意了。我就开车到武陟宾馆附近,武陟那人开车在那里,车到跟前后,我们两人都没有下车,放下车窗后,我把一克冰毒给他,他给了我500元钱,就走了,事后,我听别人说,那人叫杨某乙。

大概二十天前,我朋友亮X打电话向我要东西,他给了我200元钱,我给了他装了2.5分冰毒,这样她向我要了三四次200元冰毒,我每次让给亮X装2分多一点冰毒,而且还掺有一点点味精。通过亮X认识了嘴X(注:赵某外号),第一次嘴X给了我1200元钱,我给了他3个冰毒包,后来总共有二十来次,嘴X每次都要一个冰毒,就在这个月10日夜,嘴X还花400元买我了一包冰毒。

(2)、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8、9月份的那一段时间,我经常和“甜X”在一块耍,她吸某。有一天,她叫我给她买点冰毒吸某,她还说她能叫别人把冰毒送到武陟,到武陟后,叫我把钱给对方。我同意了。有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个人给我打电话说到武陟宾馆附近了,我就开车去了,到那以后,我们电话联系,两辆车到一块,谁也没有下车,双方把车窗玻璃落下,那人给我一小包冰毒,我问:多少钱。那人说:250元钱。我就给那人了250元钱。然后,我们就走开了。我拿到冰毒后,就和“甜X”在一块吸某。我听\"甜甜\"说卖给我冰毒的那个人叫邱XX。

(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还有个名叫“赵X”外号“X”。2010年9月份中旬,我在焦作通过梁X认识邱XX之后,知道他手里卖冰毒。因为梁X从海东那里拿过一次冰毒一点点,让我尝尝,我吸某。我知道邱XX是卖冰毒的,我就和邱XX互相留下了手机号。9月26日那天下午,天快黑时,我想吸某玩玩哩,就给邱XX打电话,问他买200块钱的冰毒,邱XX让我在市X路矿务局五官医院门口等他,我们见面后,他给了我一小包冰毒,我给了他200块钱。之后,就各自走开了,我在市里找了一家宾馆,开了间房,把那一小包冰毒吸某。我从邱XX手里买过四五次冰毒,100块钱一包的冰毒,大概有四次。我还花400块钱在邱XX手里买过一次冰毒。

(4)、武陟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0年10月11日21时57分至22时50分,武陟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邱XX租住的焦作市X路卫校家属院东单元六楼X号房间依法进行搜查,共搜出有白色晶体若干、红色颗粒9粒、一个电子秤、吸某、铝某、冰壶等物品。

(5)、武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6)、物证及照片。

(7)、上缴毒品单据。

(8)、焦作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邱XX住处搜出的物品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份。

(9)、鉴定结论通知书。

另查明:

1、被告人邱XX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有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07)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焦作市看守所证明证实。

被告人邱XX被抓获后,带领武陟县公安局民警赶往被告人张XX位于焦作市X街月季花苑的家中,2010年10月12日12时许,民警在张XX家中将张XX抓获;被告人邱XX又主动给被告人王XX打电话,将其约到焦作市东方红广场,2010年10月12日17时许,武陟县公安局民警在焦作市东方红广场将王XX抓获。有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证实。

2、于2010年11月2日18时许,武陟县公安局民警在长济高某公路焦作市X区将搭乘一辆大巴车上,将准备前往成都购买毒品的被告人牛XX抓获。经搜查,搜出牛XX随身携带的购毒资金x元,该款被武陟县公安局扣押后没收。有抓获证明、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票据证实。

3、被告人王XX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7年2月8日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有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07)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

4、被告人张XX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1日刑满释放。有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07)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焦作市看守所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牛XX、王XX、张XX、谢XX贩卖毒品,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邱XX、牛XX、王XX、张XX、谢XX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邱XX、牛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X、张XX、谢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该三被告人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邱XX、张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XX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XX、王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三百四十七某第一、三、四、七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某、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牛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某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谢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从被告人邱XX住处搜出的电子秤、吸某、铝某、冰壶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长周中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九月七某

书记员刘珍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