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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195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友邦基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崇文门内大街X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6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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