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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X,男,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8月2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某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X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卫斌,被告人宋某甲及其辩护某李宏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8日晚,滑县X村宋某甲与宋XX两家因亲戚退婚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宋某甲将宋XX打伤,致宋XX左眼外伤性泪小管断裂。后经法医鉴定,宋XX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X诉称:要求从重追究被告人宋某甲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害人宋XX系同村村民。2009年春,宋XX的妹妹宋某X与宋某甲的姑表弟赵XX经媒人介绍订婚,后因故二人解除婚约。2009年9月18日晚,赵XX及其父亲赵某X到宋某甲的母亲单XX家,想通过媒人与女方商量退彩礼之事。被害人宋XX之母赵某想让白天说此事,并为此不满,在单XX家外边的大街上吵吵。单XX之子宋某X过去制止,双方发生吵骂,后双方的家人赶到,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宋某甲将宋XX打伤,致宋XX左眼外伤性泪小管断裂、泪道狭窄。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宋XX的损伤已构成轻伤。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XX的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厮打中,宋XX之弟宋某乙也将宋某甲之兄宋某X打伤(已构成轻伤,另案处理)。双方在大街上发生厮打后,宋XX家的人跑回家中,被告人宋某甲家的人追至宋XX家,双方再次发生厮打,后被人劝开,双方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

另查明,被害人宋XX及其家人均系农村居民,被害人宋XX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扶养,女儿宋某x年10月2日生,儿子宋某X,X年X月X日生。被害人宋XX受伤后在滑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0天,支付医疗费4867.2元,鉴定费680元,被害人还应获赔误工费、护某、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8000元(100天×每项20元×4项=8000元);伤残赔偿金x.46元(5523.73元×20年×10%=x.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宋某x.66元(3682.21元×15年×10%×1/2=2761.66元),宋某x.88元(3682.21元×17年×10%×1/2=3129.88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X共应获赔各种经济损失共计x.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

9月18日晚,我姑夫赵某X和他家的人到我母亲单XX家,来找媒人和宋某X家协商退彩礼的事。媒人去找宋某X家的人,我们家的人都在我妈家等着。一会儿,听见宋某X家的人在大街上骂。我过去说:“有啥事说不中哟,骂啥咧”宋XX说:“你想找死咧不是”他们一起打我,我也还手和他们三人扭打。我用拳头朝宋XX的脸上乱打,然后搂住他的脖子。我大哥宋某X从东边过来,宋某乙用铁棍朝宋某X头上乱打,宋某X往前走几步就站不住了,宋某X家的人都回家跑了。我们弟兄三人搀着宋某X到宋某X家,把宋某X放在地上,我、宋某X等与宋某X、宋某乙、宋XX相互扭打,刚打没几下,周某过来吵我们说:“还不赶快救人”,我们就把宋某X抬到周某的车上送医院了。

2、被害人宋XX的陈述

我正在家吃晚饭,听见外边大街上有吵闹声,我和宋某乙从家出来看,宋某甲走在最前边,手里拿着一把塑料壳手电筒,宋某甲先用手电筒朝我脸上猛砸一下,手电筒砸在我左眼上了,朝我脸上、头上用拳头乱打,我当时被宋某甲打的头昏眼花往家跑,他们又追到我家院内打。

3、证人宋某X证言

我女儿宋某X经媒人介绍和小丁相村的赵XX订婚,后我女儿提出要散。9月18日晚,媒人到我家说小丁相的人来了,让说事咧。媒人走后,我们在家喝过饭。我让妻子赵某给媒人回个话。一会儿,我听见街上有人吵吵,像是我妻子的声音。我让两个儿子宋XX、宋某乙去看,我也去了,让我妻子回家。宋某X他们弟兄四个过来了,和我两个儿子乱打在一起,宋某X他弟兄四个也不知道是谁拿一把手电筒,摔在宋XX头上。把手电筒的塑料壳都摔碎了。我们家的人都回家跑,他们一直追到我家打。宋某X用棍朝我头顶上打一棍,我昏过去了。醒来时看见宋某X在我家院里地上躺着。后来,周某开车把宋某X弄上车拉走了。

4、证人赵某证言

那天晚上,媒人到俺家说:男方家来人了,在单XX家,让说说散媒茬的事,我想让到媒人家说事,媒人说她家没地方,我说要不等白天吧。媒人说既然来了,还是说说。我和媒人路过单XX家,媒人去看村干部来了没有,我就先走了。走到大街上,我就说一句:自己办的见不得人的事,白天说吧,咋咧非得晚上说。宋某X过来就骂我,我也骂他。宋某X和我两个儿子宋XX、宋某乙扭打在一起,宋某甲从东边拿了一个手电筒跑过来,用手电筒摔在宋XX头上……。

5、证人宋某X证言

我二哥宋某X在门口站着,他回家听说宋某X家的人在西边骂咧,我们家的人都从家出来了,见宋某X一家人在西边不远处的大街上骂,我四弟宋某甲先过去,不让他家的人骂,宋某甲刚过去,就与宋某X和他的大儿子宋XX、二儿子宋某乙打在一起。

6、证人宋某乙证言

2009年9月18日晚上,我正在家吃晚饭,听到大街上吵吵,俺爸宋某X让我、俺哥到街上去看看咋回事,宋某X他们兄弟四人朝西边来,见了我家人就打,他们怎么打的我哥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宋某X证言

我看见宋某甲兄弟四人和宋某X父子三人扭打在一起。

8、证人宋某X证言

我看见双方在打架,天黑,看不清怎么打的。

9、证人周某证言

听到宋某X家有人吵架,我就过去看,见双方正在吵,宋某X在宋某X家院里躺着,我就吵他们“人都成啥了还不赶紧看。”把宋某X弄到我的车上,送医院了。

10、滑县X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宋XX的左眼外伤已构成轻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11、宋XX的损伤照片五张。

12、被害人宋XX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鉴定费用票据、户某、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明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甲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宋XX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X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合理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某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8月21日止。)

二、限被告人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X各种经济损失共计x.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森彪

审判员常永前

审判员郭建新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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