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姜某居民委员会与东营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时间:2004-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行终字第6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东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姜某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学路,山东诚合律师事务所某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某师。

原审第三人东营市瑞雪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姜某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姜某居委会)诉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东营市瑞雪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雪机电公司)房屋行政登记案,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姜某居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学路,被上诉人房产局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瑞雪机电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00年3月28日、2001年8月3日,原告姜某居委会与第三人瑞雪机电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载明:原告将位于东营区X路X路南的综合楼面积为3465、95平方米,土地面积2076、12平方米,储藏室13间以160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购房款收据、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原告的东营市房权证北一路字第X号房屋所某权证及其他材料,经被告审查后,为第三人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2001年8月21日第三人领取了北一路字第X号房权证。

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于2002年10月15日知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其于2004年6月3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本案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购房款收据、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原告的东营市X路字第X号房权证及其他材料,经审查后,认为权属来源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为第三人颁发的房权证,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庭审中,原告主张为第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是虚假的,其提出原告向第三人提供的只是加盖了单位公章的空白纸,内容是第三人填写,而不是原告填写,证人周某堂可以作证,经质证,被告和第三人对证人所某某证言不认可,法院认为,原告否认其在行政程序中为第三人出具的证据,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人周某堂系原告的会计也是本案的经办人,其所某的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2000年3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虽是在第三人瑞雪机电公司成立前签订,但该合同上已加盖了原告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某,表明了原告对合同的认可。因此原告主张在行政程序中,为第三人所某供的房产转移材料全是第三人骗取的,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与博兴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姜某居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姜某居委会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来源于被上诉人房产局,签订时间是2000年3月28日,上诉人姜某居委会的公章自2001年3月15日起启用,而上诉人提交的东营区X街道党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充分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时,上诉人和瑞雪机电公司均是不存在的,也证实存放于被上诉人处的加盖上诉人公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伪造的;被上诉人提交的购房款收据是虚假的,房产局没有仔细审查房屋过户所某的材料,就把上诉人的房屋予以过户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瑞雪机电公司提交的房屋过户申报材料是虚假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应予注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瑞雪机电公司在未依法成立前便具有了签订合同的权利,是违法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被上诉人房产局给瑞雪机电公司办理的第X号房屋权属证书,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房产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上诉人姜某居委会称原审第三人瑞雪机电公司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虚假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会计核算中心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给瑞雪机电公司出具的160万元收据是虚假的。一审法院以该证据不能证实收款收据虚假的情况下,不予认定是正确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针对双方争议焦点,确定以下审理重点:被上诉人房产局为原审第三人瑞雪机电公司办理的X号房屋权属证书的事实依据是什么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被上诉人房产局根据确定的审理重点,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1年4月1日上诉人姜某居委会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诉人已经收到瑞雪机电公司160万元的购房款。

2、2001年8月3日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该契约是上诉人与瑞雪机电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

3、2001年8月3日东营区X路字第X号东营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审批书及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行政行为的作出是根据上诉人和瑞雪机电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转让条件时,被上诉人给瑞雪机电公司办理的转移登记,被上诉人办证程序是合法的。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申请以及对其房产证、合同审查后认为权属清楚、产权材料来源齐全,为瑞雪机电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是有法律依据的。

4、上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瑞雪机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申请登记时当事人身份合法。

5、2001年4月26日姜某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将房屋出售给瑞雪机电公司征得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6、2001年4月16日东营市房权证北一路字第X号房屋所某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诉人同意瑞雪机电公司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事实,其程序合法。

7、(2002)东民四初字第25-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证明上诉人于2002年10月15日已知道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上诉人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发表综合质证意见: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有选择性的,一些不利的材料都没有提交,该材料是虚假的,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给瑞雪机电公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合法性;被上诉人提交的160万元的收据不是发票,按照法律规定应不予审查;瑞雪机电公司是2001年7月26日成立的,而被上诉人提交的过户材料都是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审查失误,给瑞雪机电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是不合法的;(2002)东民四初字第25-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证据仅证明了上诉人诉马某红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是因孟建民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孟建民是否诈骗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且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瑞雪机电公司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屋过户材料是虚假的。

同时,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在一审中提供的以下证据:

1、房地产买卖合同(来源于上诉人)。证明上诉人于2000年3月28日已将其房地产以320万元价格,卖给了山东博兴胜利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公司)。

2、中国农业银行进帐单2份。证明2000年4月25日、5月26日博兴公司分别支付购房款70万元和30万元。

3、杜立英证明及博兴县工商登记材料各一份。证明孟建民以欺骗手段骗取工商登记,孟建民注册成立的博兴公司是虚假的。

4、房地产买卖合同(来源于被上诉人)。证明该合同是原审第三人伪造骗取上诉人加盖公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不真实。

5、东营区X街道党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辛店街道办事处姜某居委会的公章自2001年3月15日启用,说明2000年3月28日加盖公章的合同是伪造的。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审第三人于2001年7月26日成立,在此之前被上诉人所某据的加盖原审第三人公章的材料全是伪造的。

7、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于2001年4月26日出具的加盖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内容是虚假的和不真实的。

8、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会计核算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至今未收到原审第三人的购房款。

9、白契一份。证明原审第三人骗取上诉人加盖公章后,内容是原审第三人自己填写的,与事实不符。

10、委托评估房地产价格协议书及评估报告各一份。证明申请日期为2001年8月3日,评估报告的评估日期为2001年5月30日至6月1日,说明申请在后,评估在先,被上诉人未认真审查,造成房屋登记不实。

11、东营市房屋分布平面示意图2份。证明测绘日期均为2001年4月10日,原审第三人把上诉人的名称用纸盖上后填写上原审第三人的名称复印后递交给被上诉人办理的过户手续。

12、李春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为原审第三人办理房产过户的经办人是李春芝。

13、证明。证明李春芝从上诉人处借走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房产证各一份,是孟建民委托李春芝骗走的。

14、招商申请登记表。证明被上诉人所某的评估所某根本不存在的公司进行评估。

15、孟建民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博兴公司购买上诉人的综合楼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其中已支付上诉人100万元。

16、(2002)东民四初字第X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诉马某红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中止诉讼,孟建民因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17、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出具的原审第三人工商登记材料一份。证明原审第三人未参加年检,于2002年11月1日被该局吊销营业执照,原审第三人成立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房产。

被上诉人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审第三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给予原审第三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的责任。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所某张的原审第三人有申报不实及被上诉人有工作失误的行为;上诉人提交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东民四初字X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证实了上诉人自2002年10月15日之前就知道房屋转移登记的事实,上诉人现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

原审第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起诉状一份。证明上诉人于2002年9月起诉前就知道房地产的所某人为瑞雪机电公司,上诉人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

2、原审第三人营业执照。证明法定代表人是某永红。

3、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诉人同意将综合楼建筑面积3465、95平方米及附属设施以160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审第三人。

4、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合同系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共同签订。

5、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土地及房屋使用者为原审第三人。另外说明两证的原件在原审第三人贷款时抵押信用社。

被上诉人房产局提交了以下法律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提交的以上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符合法定形式,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上诉人提交的1、2、3、14、15、X号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5、7、X号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4、6、9、10、11、12、X号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特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X号证据为复印件,经质证被上诉人不认可,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居委会于2002年10月15日知道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其于2004年6月3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被上诉人房产局主张上诉人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本案原审第三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购房款收据、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上诉人的东营市X路字第X号房权证及其他材料,权属来源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的第X号房权证,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被上诉人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能否证明登记房屋的'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进行审查,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与原审第三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受骗盖章,向原审第三人提供的只是加盖了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以及上诉人与博兴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等问题,不属于被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审查的范围,也不属于本院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上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另行解决。如果民事法律关系被确认无效,被上诉人可以经上诉人或原审第三人申请,凭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变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姜某居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继业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邵金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