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韦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45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S240线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X村X路段时,与自东向西步行横过公路的董××发生碰撞,造成董××死亡的交通事故。社旗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韦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某立即把受害人董××送往医院抢救,在抢救期间,被告人韦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1年7月22日,在社旗县交警大队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韦某与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韦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x元,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韦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的证言;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委托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告人韦某户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运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