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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晟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佳运物流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7-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江阴晟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同木,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佳运物流株式会社((略).,LTD.),住所地RM.(略).5-2,(略)-DONG,JUNG-GU,(略),(略)。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嘉发大厦A幢X楼F座。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晟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佳运物流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上海的办事处已撤销、被告在韩国的总部也已歇业,对被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于200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韩国佳运物流株式会社上海办事处已撤销,被告公司亦已歇业,原告以其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晟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10元,减半收取计10,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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