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教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大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干部,住(略)-4-601。
委托代理人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干部,住(略)。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教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邵某某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杨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邵某某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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