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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侯××、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煤化工集团公司职工。

被告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交道镇X村民。

被告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交道镇X村民。

原告李××与被告侯××、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曹××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被告侯××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0年11月23日被告以生意急用为名,找原告借款20万,约定利息二分,借期两个月,并以其所有的兆兴花城单元房作抵押,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侯××仍表示将从银行贷款归还,直到2011年7月被告藏匿不出,难以联系。其妻曹××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欠款本息。

被告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被告曹××辩称,侯××借原告的钱,当时我根本不知道,况且今年4月7日我们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该款有担保人,原告应找担保人要去,故与我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3日被告侯××借得原告李××20万元,借期两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借款人同时注明以澄城县兆兴花城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担保人为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侯××一再推托,直至电话失去联系,难以寻觅。

同时查明,二被告2008年共同购买了位于县城兆兴花城单元房一套,于2011年4月7日登记离婚,现由被告曹××居住。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条、离婚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侯××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却一再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约定二分利息,因条据无约定,且被告否认,不予采信;但考虑双方借款均属商业经营性质,依公平原则,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较为适宜。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借条上所注房产抵押条款,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属无效条款;被告曹××认为该债务属侯××个人债务,证据不力,不予采信;其认为原告应向担保人追偿债务,因原告未提出该诉请,本案不予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曹××偿还原告李××借款二十万元及其利息(自2010年11月23日起,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四千元,由二被告各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生

审判员田淑芳

审判员闫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某、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X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某、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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