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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在本市X村进行传销活动。2010年12月13日,被害人XX被朋友骗至该村X区X号房间搞传销。被告人庄某担任XX“师傅”,并看管XX,不让其离开。2010年12月21日,被害人XX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民警赶赴该传销地将被害人XX解救,被告人庄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庄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为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宋春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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