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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富川县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健安,贺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广西富川县X区桂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明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某以与被告唐某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唐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请求非婚生女儿唐某随其生活,抚养费由其承担。被告唐某以同意与原告蒋某解除同居关系并同意非婚生女儿唐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作答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非婚生女儿唐某随原告蒋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蒋某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原告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明梭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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