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熊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日,被告人熊某在本市X某内给住户做装修活。当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在该小区停放电动车处看见一辆红色电动车车钥匙未拔,遂将车钥匙拔走。下午收工时,趁无人之机,便用车钥匙将该电动车解锁骑至二三米远时,被电动车车主X某抓获并报警。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X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X某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熊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表示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宗晓嵘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震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熊某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