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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X区支行与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X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X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榆阳区公证处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榆阳公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X区支行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牛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牛某将申请人到期本息款x元全部偿还,下余欠款(未到期),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牛某所欠本金x.84元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如牛某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榆阳区公证处(2011)榆阳公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执行费2970元,由被执行人牛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源

审判员贺晓宇

审判员杜保安

二0一一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王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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