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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8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桂08-x号大中型拖拉机,从覃塘区X镇307加油站驶入209国道靠左侧车道,逆向往三里镇方向行驶,遇马×驾驶桂x号两轮摩托车搭乘黄×、覃×奋和覃×燕从三里往覃塘方向驶来,由于被告人黄某驾车未注意右侧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当场死亡,马×、覃×奋、覃×燕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某、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8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08-x号大中型拖拉机,从覃塘区X镇307加油站驶入209国道靠左侧车道,逆向往三里镇方向行驶,遇马×驾驶车牌号码为桂x号珠江牌x两轮摩托车搭乘黄×、覃×奋和覃×燕从三里往覃塘方向驶来,由于被告人黄某驾车未注意右侧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当场死亡,马×受重伤,覃×奋、覃×燕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黄×亲属尸体处理费人民币x元、赔偿马×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覃×奋医药费人民币1500元、赔偿覃×燕医药费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某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某、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覃×燕的陈述,证人马××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13日起到2012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献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某员陈海媚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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