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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宇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时间:2002-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海法商保字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上海欣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略),LLC.,住所地(略),(略).S.A。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上海欣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略),LLC.,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0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略),LLC.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欣宇进出口有限公司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973.06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王国梁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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