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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黄某丙等共有财产分割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审被告黄某某,女,成年,汉族。

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35年2月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姚某某,女,成年,汉族。

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黄某某,女,成年,汉族。

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等与黄某己、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杨某癸等共有财产分割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岩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对于黄某己是否具有诉讼资格没有查清,未通知应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发回重审。2、在对“黄某芳、黄某瑞代表两房子孙签约”事实的认定是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3、本案被申请人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1、关于黄某己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申请再审人黄某丙在1992年的诉讼中即已自认,黄某瑞为佩英(黄某芳)养孙,黄某己、黄某娥为联瑞婚生子女。被申请人黄某己出具的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日(马来西亚)槟城龙岩会馆证明书,证明黄某己、黄某娥为福建省龙岩市X村人黄某瑞与苏秀兰夫妇之亲生子女。对此证据申请再审人未提出相反推翻证据。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证明黄某瑞是黄某芳孙辈、黄某己为黄某瑞之子的证据是充分的,黄某己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申请再审人主张黄某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Α裼贩幼奔碌耸娜实馕L尽副参泄朴凡ㄈ廊拙剿戏暾谋锏剿卜嫱茸跋浴p辉公”之子黄某芳(黄某英)、黄某芳(黄某英)所遗共有房产,房产应在黄某芳、黄某芳两房之间分割。各方人数的多少只是各房内部分配问题,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双方只是代表两房后人分得和管护房产,申请再审人黄某乙等人主张追加当事人的理由不成立。亍诠朴驶贾⒎啤鹆踩鐾食鹤蚬下空姆实馕L稀空莘段颉趼菲厮浚莘形虺寺晕詐庸镒凰晖峦煌艘槿词男兜怼剂荼肪稀蛏窃丶嗽苛莘鑫舫寺瞎⑹佟先澳浮私旅飨芨裙湄丶嗷赜械型椭羲槁凸呔蛟阂稻ü裕詐寤鬃┣潘薄镁蟆糯昝媚凭灯奈笏看卜泄颍笠看Х洌咳薹ξ蘖尚剩逖谧阅詐庸镒纤Ш龌抟菪薄ⅰ剂夯搜稻坷姆克诜泶员詐炕┓记脑堑适⒅ㄓ剩贾┓ⅲ鹆H薄钡剖曰詐⒒啤曰夹丫ヒ廊疲驶贾逊幸笥薜挝氩┯记遥淝肫朴鹆踩直环剩酚先淙硕侨泶员p辉房的质芳、性芳两房子孙签约买房。因此,原二审判决对于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4、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黄某荣、黄某戊于1987年8月30日盖印向苏秀兰出具的房屋借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黄某己母亲苏秀兰对其房屋所有权利的主张。因此,申请再审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乙、黄某戊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某耀

审判员卢朝晖

代理审判员邹丽婷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童寿华(代)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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